当前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十分复杂,聚集性传播风险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区群防群策、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决定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途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疫情防控举报有关事宜,举报电话:0971-8813092。
二、举报范围凡发现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等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街镇返宁来宁未按规定报备人员;
(二)应隔离管控但未落实管控的人员和隔离管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的人员;
(三)社区(村)健康服务点工作人员自作主张,擅自放行风险地区外来返宁人员的;
(四)为风险地区外来返宁人员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检疫检查、居家或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正在接受居家隔离人员,不遵守管控要求,私自外出或接受其他人员探亲访友的;
(六)近14天内,外省返宁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未纳入排查管控的对象,或隐瞒、缓报、谎报个人信息,旅居史、接触史的相关人员;
(七)自知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及时报备且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传播传染病的;
(八)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及朋友圈中发布不实消息,捏造、传播谣言及虚假信息的;
(十)健康码或行程码存在异常(红码、黄码、带*号等情形)却未按规定报备或在外流动的;
(十一)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来(返)宁人员翻越小区围墙、从巷间小道绕行等故意逃避排查登记的。
三、举报核查受理举报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由属地镇办核实处置,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按程序实施相应奖励,并第一时间将核查结果反馈群众。
四、举报奖励(一)奖励原则
符合疫情防控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由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照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提出奖励意见,向区政府申报审批,完成审批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发放。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有效阻止风险和消除隐患的,每条线索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如同一情形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三)奖励范围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除以下情形外,均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举报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2.举报事实非首次举报的;
3.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人员身份的。
(四)奖励实施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到城中区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北大街派出所五楼)领取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确有特殊情况且能够说明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五)建立奖励专项资金
区政府设立奖励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
五、有关要求1.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广大居民朋友站位大局、积极参与、主动作为、群策群力、群防群控,严防死守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合力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2.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3.受理举报的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截止时间由城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决定;
5.本通告解释权归城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