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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 ]4号

2016-07-06 17:10  点击:[] 来源:

人:马**,男,回族,1957年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南磨尔园一巷*号。

被申请人:城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8号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西宁市瑞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涛

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

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芳

职务: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危房告字〔2017〕7号《危房排险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三被申请人作出《危房排险告知书》(危房告字〔2017〕7号)的行政行为。2、责令三被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排险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城中区仓门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仓门街办事处原砖厂职工,因原砖厂多年亏损,拖欠职工巨额工资无法支付,导致企业倒闭,大部分职工下岗,职工下岗后生活特别困难且没有住房,经厂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并经仓门街道办事处同意和城中区人民政府开会讨论同意,决定将原来厂里一部分国有土地用来安置砖厂的下岗职工,砖厂与职工签订《安置职工协议书》,以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下岗职工的工龄补偿费,对下岗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2015年西宁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凤凰山快速路新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将申请人所在的片区纳入苦水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并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但是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所在的苦水沟片区属于地质灾害需要进行环境治理为由决定进行房屋征收,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通告》,该通告中写明为依法推进苦水沟(城中)片区地质灾害及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城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苦水沟(城中)片区地质灾害及环境治理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的房屋征收没有合法手续,故没有和被申请人达成安置协议,并依法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城中区苦水沟片区地质灾害及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申请人为逼迫申请人拆迁对申请人《房屋排险告知书》(危房告字〔2017〕第7号,以下简称排险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排险告知书明显是为了逼迫申请人拆迁而做出,不是为了正当目的,依法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予以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涉案房屋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未经法定征收程序不得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没有。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不在地质灾害区域,申请人的房屋非常坚固,不存在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逼迫申请人拆迁,明显是非法目的。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三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房屋作出危房认定并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明显超越职权。

被申请人国土局称:苦水沟滑坡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苦水沟西侧,西宁市五金厂南侧的陡坎处。地处湟水河谷南部低山丘陵区,山体相对高度差80m,山坡陡坡35°。出露的岩性为残坡积亚粘土,其土体结构松散,力学强度低。该处因人为开挖斜坡建房形成东西向近直立的陡坎,陡坎长80m、高11-12m,南山社区居民均居住在陡坎上部及西侧陡坡下部。

2013年8月27日,该处曾发生过滑坡,对陡坎上8户(60人)居民构成威胁。2014年7月30日,该处再次发生滑坡,陡坎上居民的房屋及地面上均出现不同程度裂缝,该处房屋均向北倾斜。苦水沟滑坡山体出露的岩性为残坡积亚粘土,其结构松散,力学强度低,加之西宁市汛期降水较多,导致土体中含水量增多,容重增加,且软化土体,降低了抗剪强度,影响了坡体稳定性,从而引发滑坡,同时人为挖坡建房扩地进一步扩大了滑坡险情。

我局多次邀请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市国土资源局专家对苦水沟地质灾害点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其地质灾害险情专报等文件要求,该地块不宜居住,现有住户需搬离。

为切实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城中区开展苦水沟片区地质灾害及环境治理,并于2015年制订下发《城中区苦水沟片区地质灾害及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2017年度城中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局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建设局、苦水沟片区地质灾害及环境治理项目部于2017年4月13日对仍在苦水沟滑坡点内危房居住的20户居民下达《危房排险告知书》。告知危房住户要加强安全意识,尽快搬离危房,确保汛期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被申请人建设局称:在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为全力做好汛期防汛工作,由国土局牵头,防汛办、建设局、辖区办事处对苦水沟片区进行防汛排险工作。经过现场勘查对苦水沟片区内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倾斜开裂严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住户下达危房排险告知书。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责令住户限期搬离。

在2017年4月13日,根据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明电﹝2017﹞3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的文件精神,为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有效地组织辖区内施工企业防汛工作,由区国土局牵头、防汛办、建设局、辖区办事处对苦水沟片区进行第二次防汛排险工作。经过现场勘查对苦水沟片区内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倾斜开裂严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18家住户下达危房排险告知书。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责令住户限期搬离。

被申请人防汛抗旱指挥部称:其作出的危险告知书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违法的地方。

经查,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申请人原系中区仓门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仓门街办事处原砖厂职工,因原砖厂多年亏损,拖欠职工巨额工资无法支付,导致企业倒闭。仓门街办事处为了安置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向西宁市建设局规划处申请在该砖瓦厂空地建设楼房。201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危房排险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户主1-121周成莲,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安全排查中发现,您位于苦水沟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倾斜开裂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现我局联合区建设局和防汛办责令您于2017年4月20日前自行搬离房屋内所有物品,人员撤离现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并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排除安全隐患,逾期不进行排险,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排险,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个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佐证:申请人周成莲提供的《安置职工协议书》、《危房排险告知书》(危房告字〔2017〕第7号)、《行政判决书》(2016青01行初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城中政办〔2015〕第132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仓门街办事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危房排险告知书》(危房告字〔2017〕第7号)、《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明电﹝2017﹞3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苦水沟地区,苦水沟滑坡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苦水沟西侧,该处曾发生过多次滑坡,陡坎上居民的房屋及地面上均出现不同程度裂缝,该处房屋均向北倾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市国土资源局专家对苦水沟地质灾害点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其地质灾害险情专报等文件要求,该地块不宜居住。被申请人作出危房排险告知书的内容符合基本事实,证据确凿,也符合《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明电﹝2017﹞3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危房排险告知书》(危房告字〔2017〕第7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危房排险告知书》(危房告字〔2017〕第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内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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