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审批书
宁中生监管[2019]1号
关于西宁市南川片区湟源大街东段道路(熙龙湾南酉山路南廉租住房区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版)
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西宁市南川片区湟源大街东段道路(熙龙湾南酉山路南廉租住房区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西宁市南川片区湟源大街东段道路(熙龙湾南酉山路南廉租住房区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川片区,起点南川东路,终点尖扎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行车速度40km/h,道路红线宽度为30m;道路全长约450m,全线相交道路2处,路线依次分别与南川东路、尖扎路相交。项目总投资800.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6.3%%。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及营运期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来自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车辆冲洗废水。其中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可依托已建熙龙湾南酉山路南段廉租住房小区公共设施,排入现有的城市污水管网;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冲洗渣土车的废水集中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项目施工期噪声源主要为清理线路用地、路基开挖、土方回填、修筑路基、铺设路面和安装辅助设施等几个阶段产生的机械噪声。为有效减少噪声污染,建设单位需采用较先进、噪声较低的施工设备,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增大机械噪声的现象发生;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道路南侧,减少对北侧小区的噪声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控制在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指标要求范围内;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居民正常休息时及夜间施工,同时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设备的操作时间,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2:00~06:00),禁止产生高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若必要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天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并说明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项目在施工期严格按照《西宁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试行),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落实“10个100%”,即施工现场100%设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牌、施工现场100%围挡、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100%洒水清扫保洁、建筑物料100%密闭存放、施工现场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裸露土100%覆盖、土方施工100%湿法作业、施工现场100%设置水冲式厕所、暂不开发用地100%覆盖、绿化。
4、项目在施工期应对汽车行驶路面勤洒水(每天4~5次),可收到较好的降尘效果。
5、项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挖方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期共产生生活垃圾2.7t,项目设施工营地,施工营地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箱;道路施工现场可设置临时垃圾收集箱,等该路段施工结束时,全部清运,保证做到垃圾不在施工现场遗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本项目工程挖方约17297.73m3,全部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不用做回填料。
6、项目施工期在市区内施工并且挖方量较大,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运送至西宁市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严禁在施工道路及周边长时间堆放,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对于本项目产生的土方需采取以下措施:(1)挖出土方应尽量避免长时间、不加围栏的露天堆放。产生的废土、砖石及各种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市容环卫、环保和建筑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及时将固废运到指定点(如垃圾填埋场、铺路基等)妥善处置,严防制造新的“垃圾堆场”;(2)渣土不得乱堆乱置,随挖随运。渣土应尽可能密闭或遮盖,保证渣土不遗撒外漏,做好防尘防流失措施。
7、项目运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汽车尾气。项目位于西宁市建成区,项目运营后,不会因项目的建设,而增加城区内机动车辆的保有量,从而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本项目运营后有利于缓解市区内部车辆拥堵情况,提高车辆的通行效率,减少怠速等情况下汽车尾气的产生。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30日公布的《2017年青海省环境状况公报》中西宁市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平均值可知,西宁市全市空气质量良好,因此,项目运行不会改变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
8、项目运营期路面雨水径流是造成道路沿线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形式,它有可能携带路面扬尘,尾气排放物及汽车漏油等污染物进入水体。但由于本项目车流量极小,汽车尾气的排放物通过地表径流对水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极小。因此,该道路沿线通过降雨形成的径流将落在路面上,并通过路面排水系统进入边沟排水沟,并排入排水渠,不会对水体造成影响。
9、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主要源于车辆行驶产生的交通噪声,属于非稳定态源,噪声来源于汽车发动机、高压废气的排放,发动机的冷却风扇和汽车轮胎与地面的摩擦等。根据分析,本项目敏感目标离道路边界线15m,项目运营期在敏感目标处产生的噪声可以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为了进一步减少噪声对噪声敏感点的影响,建议采取如下噪声防治措施:(1)设立并设置醒目的禁鸣标示牌、减速带及限速标识,尽可能降低该路段对敏感点的影响;(2)加强行车管理,加强管理,限制噪声过大的超载车辆上路;(3)加强道路的养护,保证道路的路况良好,保证路面的平整度,以减少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和噪音。
10、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表建议执行。
三、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自行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请城中区环境监察大队做好日常监理工作,并请建设单位在接此批复后到城中区环境监察大队登记备案。
此复
西宁市城中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