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头条新闻: · 城中区:多措并举抓好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04-07     · 城中区: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2024-03-28     · 城中区:三举措全力推进“格桑花暖心工程”    2024-03-18     · 城中区:河湖长制林(草)长制工作稳步推进    2024-03-08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新闻动态>>通知公告>>正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19〕02号

2019-10-25 11:47  点击:[] 来源:

申请人:韩*、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联系电话:156****5025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

法定代表人:曾*(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统味桃酥’配料表标注存在瑕疵”投诉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时效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已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统味桃酥’配料表标注存在瑕疵”投诉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2019年4月26日,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举报函(关于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味桃酥”)至被申请人处,随后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统味桃酥’配料表标注存在瑕疵”投诉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函)申请人不服,故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只有是瑕疵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例规定做出处理。本案中,涉案产品添加了黑芝麻,但其在配料表未标注,足已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况且被申请人在回复函中也称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显然涉案产品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4.1.3.1以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监督管理的行为,食品生产时应接受法定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应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有效的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且食品安全标准衡量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现在涉案产品与其标签标示内容都不符,那么消费者也有权利和义务去质疑涉案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现在涉案产品此标注也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5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的规定。标签内容与产品实物不符并不属于标签瑕疵。并且《食品安全法》中有法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被申请人虽然已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但并不代表已依法处理了举报人。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应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的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所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遭受侵害,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期限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其应当责令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有法治机关确定其违法并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定职责。另关于申请人要求奖励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故申请人的举报是属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503)十九条,明确规定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被申请人不依法给予奖励不符合规定。申请人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及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综上,请求人民政府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的证据:原举报函一份、购物图片票据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接到韩*女士的举报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地及厂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机制进行了核查。经调查,韩*女士举报“西宁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味桃酥’中含有黑芝麻,但在其配料表未标注黑芝麻”一事,情况属实。针对“西宁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味桃酥中含有黑芝麻”,但在其配料表中未标注黑芝麻”一事,我局南川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5日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应当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西宁统味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前改正其“生产的‘统味桃酥’中含有黑芝麻,但在其配料表未标注‘黑芝麻’的行为”。该公司接到我局对其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于2019年5月7日,向我局提供了其所生产的“统味桃酥”配料表中,标注“黑芝麻”的新标识,用以佐证其公司的已经改正标识标签存在的瑕疵的行为。针对“西宁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味桃酥中含有黑芝麻”,但在其配料表中未标注黑芝麻”一事,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对西宁统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韩*女士提出“被申请人不依法奖励不符合规定”的问题。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根据此办法,我局不能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发给申请人(举报人)韩*的回复信一份、邮寄凭证一份、投诉转办通知书(城中市监【2019】02)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一份、食品标签整改前后图片各一份。

经查,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机关对申请人2019年4月26日提出的《关于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统味桃酥’配料表标注存在瑕疵”投诉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19年4月28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川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已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地、相关资质进行了核查,调查结果与申请人举报“西宁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味桃酥中含有黑芝麻”,但在其配料表中未标注黑芝麻”事实相符合。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应当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接到被申请人对其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于2019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所生产的“统味桃酥”配料表中,标注“黑芝麻”的新标识,用以佐证其公司已经改正标识标签存在的瑕疵的行为。针对“西宁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味桃酥中含有黑芝麻”,但在其配料表中未标注黑芝麻”一事,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依法奖励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根据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知,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统味桃酥’配料表标注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故不能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统味桃酥’配料表标注存在瑕疵”投诉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西宁市统味食品有限公司‘统味桃酥’配料表标注存在瑕疵”投诉举报调查结果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决定书,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上一条: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关于征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的公告 下一条:西宁停水通知

关闭

主办单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0 (青ICP备190004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1030005
网站联系电话:6271091  劳动保障维权电话:6163883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36019  城中区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zqtjwf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