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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3051700101  发文字号:  城中司字〔2023〕22号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5-17 10:05
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的通知

总寨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的通知》,要求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按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城中区现行有效的,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一是黄河保护法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黄河保护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防止“立法放水”。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二是黄河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制度,清理中应对与这些保护制度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三是黄河保护法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清理中应注意做好与黄河保护法的衔接,避免放松管控。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并增加对特定区域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

四是把集中清理与抓紧研究完善出台黄河保护法实施的相关配套规定结合起来。比如黄河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二、具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黄河保护法的制定实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深刻领会黄河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主动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把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纳入工作重点,确定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工作时限,确保工作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主动掌控节奏、准确把握时限要求。于2023年4月18日前完成所有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黄河流域保护内容专项清理工作任务,将清理发现的问题清单及工作计划形成清理工作报告连同附件1一并报送至区司法局415室。

联系人:梅玉龙 联系电话:6513176

传真:8226960

邮箱:czqzffzbgs@163.com

附件:1.涉及黄河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目录

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涉及黄河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清理部门/单位

文件名称

清理原因

涉及条款

清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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