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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40426000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4-26 16:43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党组、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作为学习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法》,并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理解和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能力水平,自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监督纠错。为做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重新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将工伤认定、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同时规定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各部门各单位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严格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利。

二、准确告知行政复议救济渠道。《行政复议法》修改了管辖规定,取消了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复议职责,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行使。各部门各单位在作出行政行为中应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渠道,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三、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时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先行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作出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六、依法遵循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事后收集的证据一般不采纳。对于行政执法中,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举证,而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答辩、举证时限为五日,普通程序的答辩、举证时限为十日。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形准确适用。

八、书面答复和举证规定。《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书面答复和举证时限、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均作了特别规定,在实践中如遇到行政复议案件,应特别遵守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的规定,不可逾期,否则会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九、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规定。《行政复议法》

规定了听证制度,如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相关文书。《行政复议法》对于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十一、行政复议的执行及监管。《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整改报告制度、约谈负责人制度、抄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制度等监管规定,对于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工作,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得起监督。

中共西宁市城中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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