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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2023-03-30 09:30  点击:[] 来源:

二、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收费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 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其他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

清真食品经营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30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审批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固定处所文物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3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5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6

违反规定,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8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9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10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11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12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13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三)行政强制(1项)

1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征收(无)


(五)行政收费(无)

(六)行政给付(无)

(七)行政裁决(无)

(八)行政确认(无)

(九)行政奖励(无)

(十)行政检查(共4项)

1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根据《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境内外国人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监管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行政监督(无)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10项)

1

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3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4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负有责任的进行查处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5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查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38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2条


6

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成员)任、离职备案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7

穆斯林办理朝觐审核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8

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的初审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20个工作日

9

跨区域或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的审核

各宗教活动举办单位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15个工作日

10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宗教团体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28个工作日


11

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审批

宗教团体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向社会公开

2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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