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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5项)

2023-03-30 09:32  点击:[]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8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4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3条

区国土资源局

辖区内的矿山、企业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情况;2.矿产资源储量情况;3.对开采矿产资源、矿区范围、提交年度报告、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年检、矿区范围界桩等情况;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2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6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5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21条

区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20%

1次/年

书面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资质使用情况。


3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8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44条。

区国土资源局

区级批准土地复垦方案的土地复垦义务人

2%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情况;2.按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情况;3.按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复垦工程情况、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情况;4.土地复垦义务人年度履行义务情况、是否按规定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5.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情况


4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的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25条

区国土资源局

区级发证的采矿权人

2%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


5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6条

区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权人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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