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头条新闻: · 城中区:多措并举抓好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04-07     · 城中区: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2024-03-28     · 城中区:三举措全力推进“格桑花暖心工程”    2024-03-18     · 城中区:河湖长制林(草)长制工作稳步推进    2024-03-08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正文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5项)

2021-04-30 11:55  点击:[]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2015.4.24)第41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06.28)第36条《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宁城管字[2016]48号)

区城管局

广告设置单位、企业

10﹪

2次/年

现场检查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

对单位个人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后重建或补建的抽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06.28)第22条

区城管局

相关单位、企业、个人

20﹪

2次/年

现场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3

城市生活垃圾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04.28)

区城管局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20﹪

2次/年

现场检查

1.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2.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3.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4.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6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的;7.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9.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4

城市建筑垃圾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03.23)《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区城管局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20﹪

2次/年

现场检查

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5.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5

城市公厕的检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1.1.1)《西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宁城管字[2005]23号)第20、21条

区城管局

辖区内公厕

20﹪

定期每季度每半年检查一次

现场检查

1.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按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或不向社会开放使用;2.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属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又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造;3.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4.不按规定改造和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5.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6.破坏公厕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占用、改变公厕用途。


上一条:区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项) 下一条:区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9项)

关闭

主办单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0 (青ICP备190004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1030005
网站联系电话:6271091  劳动保障维权电话:6163883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36019  城中区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zqtjwf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