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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23-05-08 10:32  点击:[] 来源: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范围、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网”要求,结合《青海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梳理规范,现予以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目录的为我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本目录清单外,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纳入目录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和委托人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及“自愿委托、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未列入目录清单、非企业自愿委托而进行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为乱收费行为,企业或个人可拒绝缴纳,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违规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定价、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目录内授权各地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经营者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上一条:关于转发《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转发《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青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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