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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50512003  发文字号:  城中财字〔2025〕45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5-12 10:59
关于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改革部署,加强一般债券项目管理和防范债券使用风险,现将《青海省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城中区财政局

2025年5月8日

青海省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项目管理,规范一般债券资金使用,防范一般债券使用风险,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一般债券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债券项目库,是财政部门为规范全省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使用管理而建立的,用于一般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申报需求、发行使用、存续管理的系统。项目库建设与维护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般债券项目库按照管理需要和项目实施阶段分为储备库、需求库、发行库、存续库。其中,储备库依托数字财政系统管理,需求库和发行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管理,存续库分别依托数字财政系统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政策规定开展入库项目审核。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本级入库项目申报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储备库管理

第四条储备库对应项目储备阶段,依托数字财政系统实行滚动管理,由预算项目库中拟使用一般债券支持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构成。入库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相关发展规划、政策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

(三)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四)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

(五)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结合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一般债券项目,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完整填报项目管理要素,做好入库项目的评审论证、项目排序和项目审核等工作,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信息、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及项目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三章需求库管理

第七条需求库对应申报需求阶段,依托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进行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构成。入库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储备库中筛选。

(二)属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明确一般债券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基本建设项目已完成立项、可研审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初步具备实施条件。

(四)优先选择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实施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计划的重大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配套,在建、续建项目等。

(五)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纳入需求库:

(一)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

(二)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拖欠工程款等项目。

(三)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项目。

(四)其他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统一安排部署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按照一般债券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筛选、审核,重点从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准备成熟度、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方面审核把关,合理提出一般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汇总全省所有审核通过的项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需求库,同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发行库管理

第十一条发行库对应债券发行阶段,依托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进行管理,由所有拟当批发行一般债券的项目构成。入库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需求库中遴选产生,且已纳入年度预算的

(二)基本建设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批、可研审批、用地审项目。批、规划选址、环评报告、初设审批等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实施条件且资金到位后即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三)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本地区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结合项目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发行一般债券项目。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汇总省本级和市(州)提交拟发行项目纳入发行库,待一般债券发行条件成熟时择机发行。

第五章存续库管理

第十四条存续库对应项目实施阶段,已发行的一般债券项目管理、项目调整、存续期信息公开等工作依托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一般债券项目发行、支出情况等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督促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对一般债券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等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对新增债券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一般债券项目资金需要调减或取消的,审计、检查等发现违规使用一般债券资金需要调整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调整项目从需求库中选择。各地区年度、般债券新增限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地区年度项目需求申请总额。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公开一般债券项目截至上年末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运营情况等。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夏求,督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本地区和本级项目绩放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监管,督促其做好遇视、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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