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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40408000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4-08 15:58
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 “从轻处罚”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首违免罚,指行为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行为人及时主动纠正或作出立即整改承诺的,免予首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指行为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行为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实行“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应当遵循依法查处、教育先行、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首违免罚”的适用条件:

(一)清单实施后行为人首次违反清单所列事项;

(二)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

(三)行为人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第六条“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具备立即整改条件并及时改正;

(三)未在客观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或者未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排除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违免罚”清单所列事项,经首次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但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含本次)的;

(四)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重要事件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涉及损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录入相关系统,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

第九条对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签订承诺书、督促整改、“双随机、一公开”等配套监管措施,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充分结合《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范围。

第十一条“首违不罚”“从轻处罚”清单根据立法实施、政策变化、社会需要等灵活调整。

已公布清单中列举事项执行“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不代表清单未列举的事项应当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公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

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履行工作责任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并且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清理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设施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脏污的,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上述设施外部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依照下列基准处理:1、轻微:立即清理,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清理,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清理、拆除。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清理、拆除。

3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销等活动。”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交通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3、严重:一年内或者当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

4

临街门店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物品、设置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临街门店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保持容貌整洁,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物品、设置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交通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3、严重:一年内或者当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

5

临时摊位经营者不遵守经营时间、区域等管理规定,或者未保持场地整洁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区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整洁。”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3、严重:一年内或者当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

6

在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晾晒、吊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在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晾晒、吊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恢复场地原状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

私自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石墩、管理房等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石墩、管理房等。确需设置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恢复场地原状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8

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报刊亭、宣传栏、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报刊亭、宣传栏、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使设置的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9

利用交通工具、门禁等设置的广告,未保持规范、整洁、完好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交通工具、门禁等设置的广告,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完好。”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但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引发市民投诉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督办整改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随地吐痰、便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的,不予处罚。2、一般: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1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包装袋(盒)、口罩等废弃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包装袋(盒)、口罩等废弃物”。《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并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2

从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从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并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3

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立即清除”。《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八)文明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养犬管理的鄂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术犬链牵领并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宠物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4

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对废旧物资未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妥善、有序摆放废旧物资,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5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单位,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设置的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设置的设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或将栽植、修剪绿植所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乱堆乱放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以及栽植、修剪绿植所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堆放的废弃物少于5㎥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堆放的废弃物超过5㎥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7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向外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临街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经营者不得向外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或清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8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未采取防止污水、油污流溢措施,或者工具、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选址要求和设置标准,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工具、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或清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9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理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城市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粪便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难以消除影响,违规处置的粪便少于5㎥的,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难以消除影响,违规处置的粪便超过5㎥的,对个人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

清运粪便的车辆未保持干净、整洁、密闭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清运粪便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密闭”。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立即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车辆未保持干净整洁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车辆未密闭或者密闭不严的,对个人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补缴处理费的,不予处罚。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补缴处理费的,处以应缴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补缴处理费且经多次催告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

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五)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在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清理裸露存放的餐厨垃圾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单位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清理餐厨垃圾污染环境的,对单位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3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时间和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和倾倒,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混合投放生活垃圾,且年内发现同一违法行为超过2次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建立相关制度并公示时间、地点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相关制度并公示时间、地点,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相关制度并公示时间、地点,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管理台账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运输单位等情况”。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建立台账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底数不清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统计数据产生严重偏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及时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六)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损、脏污、数量不足的情况,及时维修、清洗、补足”。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超过5㎥不足10㎥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未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装置,未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装置或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导致混合收运的生活垃圾超过5㎥不足10㎥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装置或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导致混合收运的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未设置明显标识,违反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规定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仍不遵守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规定,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5㎥不足10㎥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仍不遵守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规定,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9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建立台账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底数不清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统计数据产生严重偏差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0

从事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的单位对转运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及时转运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经中转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转运生活垃圾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密闭存放或转运,生活垃圾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足36小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密闭存放或转运,生活垃圾存放时间超过36小时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

未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清洗、粉刷、修饰的,不予处罚。

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并且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

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清理、拆除、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设置单位对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施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的,不予处罚。

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4

设置人对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未及时维护,导致景观与周围景观不相协调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设置人负责维护。”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维护的,不予处罚。

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但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引发市民投诉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督办整改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挂、张贴宣传品”。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和指使散发、张挂、张贴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对具体实施散发、张挂、张贴的:

一般:责令清除,立即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责令清除,拒不配合整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对组织和指使涂写、刻画、喷涂的:

轻微:实际取证数量少于20处(张)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实际取证数量20处(张)以上50处(张)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实际取证数量50处(张)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

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未及时修复、更换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更换的,不予处罚。

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影响市容观瞻或者引发市民投诉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

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立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不予处罚。

2、一般:拒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导致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堆积总量少于10㎥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导致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堆积总量在10㎥以上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8

在非指定场所焚烧纸钱冥币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非指定场所焚烧纸钱冥币”。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并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2、一般: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

在公共区域聚餐、露营、搭设帐篷等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在公共区域聚餐、露营、搭设帐篷等”。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并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2、一般:不服劝导,占用场地面积小于5㎡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不服劝导,占用场地面积超过5㎡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乡(镇)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在乡(镇)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家畜家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每只(头)家畜家禽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的,不予处罚。

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予以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少于2只(头)的,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予以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超过2只(头)的,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11

饲养鸽子等鸟类影响环境卫生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饲养鸽子等鸟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整改态度良好,提交保证书的,不予处罚。

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但尚未引起严重环境卫生问题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引发市民投诉或者受到有关部门督办整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劝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

2、一般:经劝导拒不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经劝导拒不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化粪池,影响化粪池正常使用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化粪池密闭,及时修复破损的化粪池,定期维护、疏通、清掏,保证化粪池的正常使用”。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

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导致未及时处理的粪便少于5㎥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导致未及时处理的粪便超过5㎥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粪便处置场所运营单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处置粪便,处置设施设备运行不良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粪便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处置粪便,保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技术规程处置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移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处置设备运行不良,但未及时维修的:

1、轻微:导致未及时处理的粪便少于5㎥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导致未及时处理的粪便超过于5㎥不足10㎥的,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导致未及时处理的粪便超过于10㎥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进行清扫、保洁的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进行清扫、保洁。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作业方式、频率、时间进行”。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2、一般: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保洁不达标区域面积小于50㎡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保洁不达标区域面积超过50㎡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宣传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二)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宣传”。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开展指导宣传的,不予处罚。

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开展指导宣传工作,导致混投生活垃圾超过5㎥不足10㎥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开展指导宣传工作,导致混投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予以劝告、制止的,不予处罚。

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进行管理,导致混投生活垃圾超过5㎥不足10㎥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进行管理,导致混投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的,不予处罚。

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去向不明生活垃圾超过超过5㎥不足10㎥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去向不明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制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先分后混行为的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七)制止先分后混的行为”。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制止先分后混行为的,不予处罚。

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存在先分后混行为,导致混合收运的生活垃圾超过超过5㎥不足10㎥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存在先分后混行为,导致混合收运的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

不按规定的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西宁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西宁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1、轻微:给予警告,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2、一般:给予警告拒不整改,造成资源浪费,受到群众投诉举报或上级部门督办整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给予警告拒不整改,造成资源浪费,年内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样本)

当事人的情况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年月日时,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首违免罚/□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当事人的承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照片、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附:当事人身份材料复印件或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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