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基准 |
1 |
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履行工作责任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并且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清理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设施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脏污的,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上述设施外部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依照下列基准处理:1、轻微:立即清理,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清理,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清理、拆除。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清理、拆除。 |
3 |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销等活动。”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交通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3、严重:一年内或者当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 |
4 |
临街门店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物品、设置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临街门店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保持容貌整洁,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物品、设置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交通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3、严重:一年内或者当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 |
5 |
临时摊位经营者不遵守经营时间、区域等管理规定,或者未保持场地整洁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区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整洁。”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3、严重:一年内或者当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参照第五十四条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处理。 |
6 |
在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晾晒、吊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在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晾晒、吊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恢复场地原状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
私自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石墩、管理房等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石墩、管理房等。确需设置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恢复场地原状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8 |
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报刊亭、宣传栏、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报刊亭、宣传栏、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使设置的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3、严重: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查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违规设置的设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
9 |
利用交通工具、门禁等设置的广告,未保持规范、整洁、完好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交通工具、门禁等设置的广告,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完好。”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但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引发市民投诉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督办整改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0 |
随地吐痰、便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的,不予处罚。2、一般: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1 |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包装袋(盒)、口罩等废弃物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包装袋(盒)、口罩等废弃物”。《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并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2 |
从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从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认错态度良好并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不服劝导,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公路及周边区域的,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3 |
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立即清除”。《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八)文明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养犬管理的鄂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术犬链牵领并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宠物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4 |
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对废旧物资未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妥善、有序摆放废旧物资,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5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单位,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设置的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设置的设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6 |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或将栽植、修剪绿植所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乱堆乱放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以及栽植、修剪绿植所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堆放的废弃物少于5㎥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堆放的废弃物超过5㎥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7 |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向外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临街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经营者不得向外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或清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8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未采取防止污水、油污流溢措施,或者工具、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选址要求和设置标准,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工具、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立即改正或清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四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在一、二级道路及周边区域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9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理粪便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城市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粪便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难以消除影响,违规处置的粪便少于5㎥的,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或者难以消除影响,违规处置的粪便超过5㎥的,对个人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 |
清运粪便的车辆未保持干净、整洁、密闭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清运粪便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密闭”。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立即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车辆未保持干净整洁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车辆未密闭或者密闭不严的,对个人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1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补缴处理费的,不予处罚。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补缴处理费的,处以应缴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补缴处理费且经多次催告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2 |
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五)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在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清理裸露存放的餐厨垃圾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2、一般:责令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单位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清理餐厨垃圾污染环境的,对单位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23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时间和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和倾倒,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轻微:经劝导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经劝导拒不改正,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混合投放生活垃圾,且年内发现同一违法行为超过2次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24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建立相关制度并公示时间、地点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相关制度并公示时间、地点,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相关制度并公示时间、地点,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5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管理台账的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运输单位等情况”。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建立台账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底数不清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统计数据产生严重偏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6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及时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的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六)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损、脏污、数量不足的情况,及时维修、清洗、补足”。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后,及时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的,不予处罚。2、一般: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超过5㎥不足10㎥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拒不改正,一周内仍未维修、清洗、补足收集容器,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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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未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装置,未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装置或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导致混合收运的生活垃圾超过5㎥不足10㎥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装置或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导致混合收运的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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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未设置明显标识,违反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规定的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仍不遵守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规定,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5㎥不足10㎥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仍不遵守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规定,导致堆积的生活垃圾超过10㎥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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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的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建立台账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底数不清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建立台账,导致统计数据产生严重偏差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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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的单位对转运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及时转运的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经中转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转运生活垃圾的,不予处罚。2、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密闭存放或转运,生活垃圾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足36小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密闭存放或转运,生活垃圾存放时间超过36小时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