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50611001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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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宁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09:19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宁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及宣传品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宁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西宁市店招标牌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宁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及宣传品设置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文明美观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及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禁止在建(构)筑物顶部、坡屋面或者造型独特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 第四条西宁市城市中心区原则上不再设置大型立柱式户 外广告,确需设置的,严格按规划、程序报市城市管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设置。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监督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辖区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职责。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以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进行审查批准,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县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查批准,按要求报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宣传品的审查批准,负责本辖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查批准,负责本辖区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墙体、楼体标识大字及图案设施除外)设置的事前指导和备案管理,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管理情况。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负责对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进行协调并明确管辖权。 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除《办法》中明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绘、橱窗、实物实体造型、投影等以外,还应包括用于发布商业临时性广告的宣传栏、围挡、桁架、展架、花篮、水座旗、易拉宝、拱门、气球、宣传幅等设施。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 第十条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大型LED显示屏广告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30%。 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 第十一条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不得在同一地点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除《办法》的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中心广场、新宁广场、火车站广场等城市广场及市民休闲场所周边范围区域。 (二)公交站牌周边、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 (三)宽度不足6米的人行道。 中央、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型空气气球宣传数量:主城区内不得超过6个,主城区外不得超过8个,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10个,设置时间不得超过5 日。 (二)桌椅数量:主城区内不得超过4套,主城区外不得超过6套。 (三)展架、易拉宝数量:主城区内不得超过2个,主城区外不得超过4个。 (四)花篮数量:主城区内不得超过4个,主城区外不得超过8个。 (五)遮阳篷数量:主城区内不得超过4个,主城区外不得超过6个。 (六)其它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场地大小、申请时间合理控制。 第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舞台、音响、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 申请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变形、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 设置期满后,应在期满二日内拆除。 第四章 招牌标识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名称基本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等设施。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招牌标识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招牌标识设置标准(导则),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招牌标识(墙体、楼体标识大字及图案设施除外)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招牌标识(墙体、楼体标识大字及图案设施除外)设置的指导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设置招牌标识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招牌标识,设置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启闭电源(8 ∶00—22 ∶00),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十九条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标识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招牌标识材料应为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喷绘材质。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招牌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商业老字号招牌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二十条招牌标识内容仅限名称、字号和标识。 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商业广告等内容或者在单位、 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牌标识设置人备案,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牌标识备案表(内容包括:招牌标识的尺寸、材质以及设置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招牌标识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实景彩色效果图。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资料文件。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设置人提交的材料,依据《西宁市店招标牌设置导则》,对招牌标识设置进行事前指导,必要时应上门实地指导服务,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符合设置要求,办理招牌标识设置备案。 招牌标识设置人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检测,并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检报告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招牌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招牌标识,高度、色彩应基本一致,上下沿应与外立面平齐。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整体协调。 (二)平行于建筑物的招牌标识,其外立面距离墙面一般不大于0.3米,四周应封闭;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招牌标识顶端应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平房应设置在门沿上方适当位置,招牌标识宽度小于或等于1.5米,长度应与门的大小相符,不得超过店面长度。严禁在透明玻璃大门、橱窗上设置。 第二十四条对临街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外立面装饰设计时,应预留招牌标识设置位置。 第二十五条有独立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在楼体立面上设置名称标识,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的楼体立面上,标识字体的大小和设计风格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商住楼独立出入口位置受建筑物原有雨棚影响,不具备设置招牌标识条件的,可在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单体字标识,位置限于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 第二十七条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商住楼,设置招牌标识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需要,经专业机构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及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且招牌标识的厚度应达到隔热要求,防止因温度过高引起玻璃幕墙的破损。 第二十八条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设置招牌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应当在征得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后,按正常程序申请办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由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招牌标识墙。 (三)位于商业综合体内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中店”,由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负责申请,也可在3层与5层之间贴附墙面集中分段设置楼体字,楼体字的大小应根据裙房墙体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体不宜过大,颜色应协调搭配,并与建筑特色相融合。如商户较多不够设置时,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可在商业综合体的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招牌标识墙。 第二十九条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招牌标识,在不影响所在区域整体风格、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第三十条招牌标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标识) ”,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招牌标识: (一)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别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不超过2处。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出入口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出入口上方按标准分别设置招牌标识。 第三十一条招牌标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 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招牌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 出现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等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招牌标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确保其牢固、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牌标识的设置人出现搬迁、退租、变更等情况,空置期间由建筑物管理单位(人)负责保持招牌标识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三十四条招牌标识的设置人应按备案登记的位置、规格、形式、内容进行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五条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各自辖区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宁市招牌标识设置指导备案表 XX区 ()年第【】号
西宁市户外宣传审批表 XX区 ()年第【】号
本表一式三份,辖区城管部门、申请人各一份,存档一份。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 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制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实景效果图(如亮化,含夜景效果图);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4.提交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方案、安装施工图纸; 5.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出具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6.出具安全责任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告知内容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4. 有良好信用记录,并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 5. 利用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6.户外广告设施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后,应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7.自觉接受事中事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8.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承诺 本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5、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辖区城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市城管局备案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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