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9270001 | 发文字号: | 城中人社发〔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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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12: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孵化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宁人社局发〔2020〕612号)要求,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资金,是指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6〕376号)要求,安排城中区孵化资金专项200万元,支持城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资金建设,用于鼓励和支持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章 孵化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城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为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孵化资金的实施监管,原则上不参与资金的决策和运营。孵化资金运营主体为城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第三方运营公司青海创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孵化资金的实施运营,年使用比例不低于资金余额的30%。 第四条孵化资金使用对象为入驻城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及园外孵化企业,按要求在西宁市创业联动孵化信息平台上显示相关信息,资金仅用于小额股权投资或债权服务,帮助孵化企业解决资金短缺或周转困难等问题。 (一)股权投资 孵化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孵化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占股不能超过30%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超过资金运营方的运营期限及企业孵化期限,若资金投用过程中企业发展质量较好,孵化毕业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或孵化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股权投资每年的收益为股权投资本金的4%,原则上不参与管理、年度分红,以固定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到期一次性回购股权并交纳固定收益。 (二)债权服务 为更好地解决企业经营性短期资金需求,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股权质押、个人信用、知识产权等方式担保质押的形式,单笔借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若资金投用过程中企业发展质量较好,孵化毕业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或孵化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短期借款年利率为4.5%,按月计算,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第三章 孵化资金的损益 第五条孵化资金所取得的收益(包括银行存息),主要用于充实资金扩大规模、孵化资金管理费用以及创业孵化基地能力提升,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道路等基本建设与支持创业创新无关的项目。 第六条孵化资金使用应遵循损益相抵原则,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以保值增值为目的,如出现收不抵债的情况,由运营主体代偿。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七条孵化资金应委托商业银行进行专户专管。 第八条孵化资金应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创业孵化基地监管主体为孵化资金第一责任人,运营主体为资金损益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孵化资金原则上按照市场通行做法退出。同时为保障资金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应与被投资企业约定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 第十条对于共同出资的孵化资金,章程(合伙人协议、合同)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支持孵化资金部分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如无法实现退出,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政府拨付资金拨付至资金账户1年以上,孵化资金未使用于企业(项目); (二)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使用资金的; (三)不符合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孵化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运营责任主体 孵化资金运营主体为城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青海创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资金运营方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开展资金投入决策和投入实施工作,并形成考评资料,按年度上报资金监管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必须依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严格实施孵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孵化资金必须坚持投融资性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孵化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管理内容 (一)制度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孵化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运营主体,规范科学完善的退出机制,合理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二)制度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三)资金拨付。资金按时拨付到规定的使用单位。 (四)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内容和标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孵化资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对孵化资金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建立运营主体考核机制。 (五)资金使用效益。要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每年年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对年度孵化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人社局及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孵化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孵化资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方式 孵化资金监管方式包括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直接监督是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每年对孵化资金运营主体报送的孵化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孵化资金实施情况汇报和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确保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每年向市人社局提交《孵化资金监督运营报告》。 (二)间接监督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提交的《孵化资金监督运营报告》为基础,对全市孵化资金有效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社会监督是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应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多渠道向社会公布,鼓励入孵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对信访和举报要及时开展实地监督,查实问题,做好纠正和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五条对孵化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如未按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及凭证不完整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提出改进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限三十日内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孵化资金运营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资金监管主体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如出现重大事故时负责收回资金运营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编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资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贪污、挪用资金的; (五)孵化资金年使用率未达标的; (六)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收回孵化资金按孵化基地运营需要进行重新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监督实施细则)等,建立孵化资金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西宁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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