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50417001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财政厅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10:39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 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 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 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生 态保护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突 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各类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精准效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监督检查, 强化跟踪问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紧盯各地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工作成效等因素,全面提升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 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补贴项目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 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项目制 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分为一年以内短期培训和一年以上培训。 1.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 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短期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核定的培训课时和费用标准确定; 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具体发放比例为: (1)一年以内短期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水 平评价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并在6个月内 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 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 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 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10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 (2)一年以上培训。培训时间在一至两年的,按学费标准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 (SYB)” 和“改善你的企业(IYB)” 三类培训。 1.人员范围。五类人员、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 创业者、在校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 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新开发“创业+技能”培训项目, 根据培训后的 就业、创业率,参照一年以内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进行核 定。“创办你的企业 (SYB)” 培训,第一、第 二阶段培训结束后 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第三阶段培训结束后,按班次计算, 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20%的,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未达到20%的,按实际创业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改善你的企业 (IYB)” 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 ( 三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包括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人员范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和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 2.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 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 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分别给予职工个人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 升职业技能补贴(初、中、高级)及高技能 人才培训补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得重复享受,且同 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企业签订 一 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补贴标准。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参加一年以内短期培训的, 生活费按照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30 元;参加一年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 补贴。交通住宿费补贴标准为:在省内其他市(州)培训的,每 人每年一次性补贴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 1000元。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以上相同名目的补贴。 (五)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 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 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现行标准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五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鉴定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 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 为:初级工200元、中级工300元、高级工400元、技师500元、高级技师600元。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 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 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指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岗位,以企业申报补贴年度实际新招用人员数量为准,不考虑减员因素。 1.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 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 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3.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 过5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 基本 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 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 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 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2020年1月1 日至 12月31日期间,就业困 难人员享 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期满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提供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1.补贴对象。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 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时间提供,对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补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3.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 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进行招聘安置, 原则上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 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2020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四)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学生 “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3.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 (五)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以上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对按规定享 受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 主体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进行累加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继续按规定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按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分别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 按照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 (州)县按比例承担(省级按最低工资标准承担70%, 其余由市< 州>县级承担)。地方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不得从省级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 可重新按程序进行招聘安置 , 原则上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 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2020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第九条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一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以上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 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 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 )规定执行。正常经 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 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见习补贴。见习期一般为3至12个月,补贴资金主 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 (一 )补贴对象。组织16-2 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中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 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 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 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包括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公共就业服务 活动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奖补,以及支持打造劳务品牌和举办各类促创活动等。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 2.补贴标准。免费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一般失业人员(除以上三类人群) 之外就业的,分别按每人100元、150元和200元 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职业介绍补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民工跨区域就业的,可参照推荐 一般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3.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 (二)劳务经纪人补贴 1.补贴对象。凡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务工 登记备案,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 2. 补贴标准。对组织带领具有青海省户籍的农牧民转移就业6 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 1年 的、1年以上,并在劳务输出地县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的劳务经纪人,分别按每 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元。 3.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 ( 三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补贴。根据工作需要,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建设的全省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补助。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招聘周和服务月、校园 招聘和创业大赛、创业指导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以及金秋 采棉、海西采摘枸杞等劳务输出(入)组织活动,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劳务品牌奖补。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 式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 可按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参加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1.补贴对象。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 2.补贴标准。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 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 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 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第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 (一)补助对象。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经省政府认定的“企业首席技师”。 (二)补助标准。对每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放高技能 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对每个国家重点支持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培训用品购 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对省政府认定的“企业首席技师”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个人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符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 享受青海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的创 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上述补贴。凡通过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 五 ) “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 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省政府 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 工作任务量,包括:各地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人数、职 业培训人数、社保补贴人数、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就业见习人数、求职创业人数、创业人数等。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 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包括:地方财力状况、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支出进度、上年资金结余情况等。 (三)绩效因素主要是指按照《青海省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形成的绩效考核结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各市(州)县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工作 需要,参照资金分配因素编制本地区年度就业资金支出项目预算, 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 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并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当 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进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各地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预算支出要求,按不低于上一年度省级就业补助资金1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主要采取委托培训机构或企业申领、个人 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所属区 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和一年期以上培训、各类企 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高校毕业生培训,以及各类重点培训项 目补贴的核报;省级人社部门负责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和省级重点培训项目补贴的核报。培训机构(企业)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县(区)以上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 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 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各地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符合条件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 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 将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 个人账户转账,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可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 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 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各类企业新招人 员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培训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 西宁经济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所 属企业职工培训,由企业所在各级园区管委会审核,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培训补贴申领表;2.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3.有效身份证明(本地户籍持有效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地户籍持青海省《居住证》或《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明)。4.培训机构开具 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5.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复 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 部核查)等。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还需提供就业证明(企 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省内注册企业无需 提供,可通过数据协同核验>,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其中,由培训机构(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并受委托申领培 训补贴资金的,应在培训开始前,向培训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将包含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培训 工种等信息在内的电子实名制表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 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下 同),确保参训人员符合补贴条件后,由系统生成《青海省职业 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并交培训机构(企业)按已核定人员 组织开班。培训结班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培训考核 情况,核定培训合格人数,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合格人员身份信息 与培训合格证书编码一一对应的《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实名制信息表》,并严格按照此表人员信息兑付培训补贴资金。机构申请先期预付培训补贴,或者一年期以上培训按培训年度申领补贴,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只需提供以上(1)(2) 项资料。申请“创办你的企业”(SYB) 第一、第二阶段培训补贴 只需提供以上(1)(2)项资料。个人垫付学费自选培训机构的, 需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申领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技能鉴定补贴申报程序与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相同,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资金申领表;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3.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由信息系统生成);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程序。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地县(区)及 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保补贴。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 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 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报 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2.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3) 相关证明。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通过数据协同 核验或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下同)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4)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 证明材料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社区无经办 职能的可在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填报《灵 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报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 2.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 (2)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3)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可按月、季或年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 补贴。申报社保补贴时,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 补贴申报表》,并附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等资料,报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2. 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 (1)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3)工资表; (4)单位银行账户。 (四)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程序。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 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和社 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 料,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2.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 (1)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 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2)有 效身份证明(3)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学信证明;(4)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内注册企业无需提供,可通过数据协同核验,下同)。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相关程序。 (二)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创业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创业者申请创业补贴需填报《创业补贴申领表》,随同其他补贴申请资料经项目所在地县(区)及以上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个人或企 业银行账户。本办法印发执行前发生的创业补贴仍按原标准和范围进行发放,之后的发生的创业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创业补贴申领表; (2)有效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4)户口簿复印件;(5) 劳动合同;(6)工资发放表、纳税证明(未达起征点的经营商户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核定通知书)、经营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见习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见习单位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提 供指导管理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填报《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审批表》,随同其他申请资 料一并报县(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见习基地申领见 习补贴审批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见习人员名册;(4)就业见习协议书;(5)有效身份证明;(6) 高校(中职)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7)相关材料。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单位银行账户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执行。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 (1)企业新增岗位吸 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一次性奖励申领表;(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享受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 第二十九条求职创业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向所 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附身份证等有关申报材料,学校审核公示无 异议的,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人员名册》随同其他 申请资料一并报学校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补贴拨付工作须在学生离校前完成。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高校毕业生求职 创业补贴申领人员名册; (2)有效身份证明;(3)相关证明。 学籍证明、贫困(低保)家庭等人员应提供低保等有关证明(残疾证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学校初审时学籍证明、残疾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需出示原件。 第三十条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 1.申报程序。职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填报《青海省推 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县(区) 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介机构银行账户。2.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 (1)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 补贴申领表;( 2 ) 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 (3)求职登记 证明(需要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4)有效身份证明;(5) 劳动合同;(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明);(7)职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 (二)劳务经纪人补贴 1.申报程序。劳务经纪人在组织农牧区劳动力劳务转移前, 应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拟组织 带领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到劳务输出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申请务工备案(亦可在劳务经纪活动过程中办理相关备 案手续)。相关劳务输入、输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 时开展核查工作。劳务经纪人申报劳务经纪人补贴时,需填报《劳 务经纪人奖励资金审批表》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劳务输出地县(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 2. 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 贴申领表;(2)外出务工备案; (3)劳务经纪人带领外出务工 人员花名册;(4)劳务输出地村委会证明; (5)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符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 师工作室申报条件的行业、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等向当地人社部 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进行评审,提出评审 意见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 遴选,并将申报材料按国家要求分别报送人社部和财政部,国家 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打分,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企业首席技师”由省级人社部门负责评选认定。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申报审核表;2.单位(或职工个人)银行账号。 第三十二条凡将补贴(奖励)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的,应 首选提供个人本省社会保障卡号,补贴(奖励)资金直接拨入个 人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中。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也可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业人员,以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指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 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就业部门办理就业失 业登记的下列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登记失业 的低保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残疾人; (4)距退休年龄不足 5年登记失业人员(退休年龄以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分类进行认定。 一是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统一按我省规定的退 休年龄认定,即男性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达到45周岁以上。 二是参加我省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以国家规定可享受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年龄为准,即劳动者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规定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依 据现行信息化条件和相关审核要求确定,各地应结合全省和本地 区信息化建设进度,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精简各项申报证明材料,优化申办流程,提高各项补贴的申报、审核效率。 第三十五条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的申领时限由各地结合工作 实际确定,享受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凡已向社会发布补贴申请服务指南的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承诺办理时限及时进行受理审核。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监督 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控风险防范。市(州)、县(区)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 前严格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全程接受审计、纪 检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合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根据 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建立绩效 评价与资金分配钩挂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项目预算管 理,严格按规定用途支出,严禁项目间挤占挪用,确需调整项目 预算的,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财政厅予以批准。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积极推动落 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 强实名制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 统,逐一进行查验。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申报单位要加强对申 报审核的监督。企业(单位)申报补贴的,要先在本单位进行不 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附公示相关情况说明报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 业(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申报补贴资料审核后,需在本部门网站 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当建立就 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管理不规范 的,要限期纠正;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 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存在虚报、套取、骗取、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 个人,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违规资金, 并按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单位)、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拨付手续 的各项补贴,仍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 3. 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 险补贴申领表 4.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 5.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 领表 6.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7.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 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8.创业补贴申领表 9.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审批表 10.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 11.劳务经纪人奖励资金审批表 12.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附件1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
注:1、人力资源、财政部门按补贴管理职责相应审核签章; 2、 此表按补贴管理职责确定填报份数,涉及审核(批)的部门各留存一份; 3、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
注:1、人力资源、财政部门按补贴管理职责相应审核签章; 2、 此表按补贴管理职责确定填报份数,涉及审核(批)的部门各留存一份; 3、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3 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各一 份; 2、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4 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各一 份; 2、 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5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补贴申领者本人、县人社、财政部门各一份; 2 、本表 作 为记账凭 证。 附件6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各一 份; 2、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7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县农牧、人社、财政部门各一份; 2 、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8 创业补贴申领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补贴申领者本人、县人社、财政部门各一份; 2 、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9 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审批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见习基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 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10 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职介中介机构、人社、财政部门(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各一份。 2、 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11 劳务经纪人奖励资金审批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劳务经纪人、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 、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12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注:1、此表按补贴管理职责确定填报份数,涉及审核(批)的部门各留存一份; 2、 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
|||||||||||||||||||||||||||||||||||||||||||||||||||||||||||||||||||||||||||||||||||||||||||||||||||||||||||||||||||||||||||||||||||||||||||||||||||||||||||||||||||||||||||||||||||||||||||||||||||||||||||||||||||||||||||||||||||||||||||||||||||||||||||||||||||||||||||||||||||||||||||||||||||||||||||||||||||||||||||||||||||||||||||||||||||||||||||||||||||||||||||||||||||||||||||||||||||||||||||||||||||||||||||||||||||||||||||||||||||||||||||||||||||||||||||||||||||||||||||||||||||||||||||||||||||||||||||||||||||||||||||||||||||||||||||||||||||||||||||||||||||||||||||||||||||||||||||||||||||||||||||||||||||||||||||||||||
下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图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