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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00812-0001  发文字号:  总政〔2020〕101号
 发布机构:  总寨镇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1-11-14 01:22
城中区总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总寨镇2020年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

现将《总寨镇2020年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城中区总寨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总寨镇2020年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省、市、区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积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通过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51公顷(35265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7公顷(25905亩)。

(二)有序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全面配合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完成2021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项目的验收任务,落实先补后占制度和占补平衡各项要求。

(三)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相关产业和供地政策,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净地”出让制度。

(四)促进耕地保护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护监管网络,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同时加强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切实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水平。

(五)全面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全力配合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城乡统筹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切实落实总寨镇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成立总寨镇2020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崇岭总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丁波总寨镇副镇长

成员:杨海林总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赵海龙 王斌堡村主任

刘世汉 张家庄村主任

韩建兴清河村主任

代洪滨清水河村主任

田生斌谢家寨村主任

史洪海总北村主任

韩家昌总南村主任

莫重录杜家庄村主任

方元邦泉尔湾村主任

韩文雄新庄村主任

王宝生逯家寨村主任

李延军元堡子村主任

任虎兴陈家窑村主任

星占发星家村主任

黄聚宝新安庄村主任

任寿兴享堂村主任

井国寿上细沟村主任

井含辉下细沟村主任

赵国泰上野牛沟村主任

陈鹏云下野牛沟村主任

莫伟邦莫家沟村主任

马进才塘马坊村主任

李洪林王家山村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方案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寨镇人民政府城乡综合管理科,丁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韩春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联络员,韩延杰同志负责联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宣传、检查和指导,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等。

三、工作内容

(一)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要求各村严格执行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主要目标,分解落实保护责任,形成区、镇(办)、村、农户四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达到责任体系完善、保护责任明确、保护措施到位、保护成效明显的目标。

)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占补平衡。配合区级相关职能局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避让优质农田,切实保护耕地。

)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各村要制定出具体的耕地保护办法,始终把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贯穿到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之中,实行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基本国策,坚决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及时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给予制止,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同时总寨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图、表、册等一整套保护档案。

)严格目标考核工作。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村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将对各村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总寨镇年度目标考核,考核中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平时保护工作无台账或者发现不及时造成有较大经济损失的村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四、严格管控耕地占用,加强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严格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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