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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政策解读
2026-06-05   作者:   

为深化落实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聚焦临时用地管理领域,推出自然资源政策法规专题问答,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自然资源领域热点问题,普及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传递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理念,共同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一、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

二、临时用地由谁审批?

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仅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一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二是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三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四、谁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可以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

五、临时用地选址有什么要求?

临时用地应合理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认定依据,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使用主体项目已批准永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尽量减少使用临时用地。

六、临时用地能否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其中,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难以避让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临时用地能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八、申请使用临时用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应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察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五)土地复垦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及审查意见(含专家评审意见)。

(六)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使用林草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草、水利等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七)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如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1.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2.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

十一、临时用地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现状地类、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能否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十三、临时用地能否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十四、临时用地结束后对土地复垦有何要求?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使用人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十五、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如何验收?

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不足的,由使用人补足。

十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何处置?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临时用地是否可以接续使用?

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在复垦期满前,对于工程推进过程中不同施工阶段、施工类型、标段等,经与新项目立项层级一致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意,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续使用,不纳入违法图斑整改对象。位置相近、可以只占用部分原临时用地范围。超出部分可以按新项目申请临时用地。

十八、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能否使用临时用地?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堆放采出的矿产品、尾矿等需要使用土地,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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