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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409300003  发文字号:  城中政办〔2024〕20号
 发布机构:  城中区政府办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9-3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总寨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现将《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2月27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2016年11月2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4月18日)

《西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11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领导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中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要迅速收集并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尸体,对生产生活环境进行彻底的消毒灭源工作,防范动物疫情发生。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区委宣传部及各涉农镇办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区应急管理局及各涉农镇办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特别是地震、雪灾、洪灾后动物防疫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要及时分析、监测、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城中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后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1.1.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城中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涉农镇办主要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局长担任。

2.1.1.2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涉农镇办及各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1.1.3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区政府关于疫情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区行政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技术措施,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终止突发重大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涉农镇办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和应急处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救援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灾后动物防疫重要性和防控技术进行宣传教育,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

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指挥与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做好省内外因疫情发生对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区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育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监督做好学校食堂肉品采购和餐厨剩余物处置。

城中公安分局: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区民政局:负责对经过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鼓励动员慈善公益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安排和要求,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慈善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社区参与群防群控。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做好动物防疫经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设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环境监测与监控工作,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疫病区病死畜禽、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并参与病死畜禽、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接西宁湟水青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时拉运,要求餐厨垃圾必须规范拉运,坚决做到日产日清,确保无餐厨垃圾堆积、外溢问题产生;督促商家及时清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卫生,并做好消杀工作,及时避免动物疫情的滋生及蔓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同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区应急管理:协调应急力量协助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处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林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和防控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快速采取防控、隔离等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流通领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负责对流通领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交警二大队: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应急工作的道路保障,依法配合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各涉农镇办:负责组织辖区群众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巡查,按时上报疫情。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专家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评估及处置制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指导重大自然灾害后死亡动物收集处理、环境消杀、疫情排查、紧急免疫等工作;负责收集、核查、报告与农牧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应急知识、处置技术培训;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监测与预警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涉农镇办、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及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可疑疫情认定。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病例,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疑似疫情认定。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及涉农镇办要在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汇报至区委、区政府。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开展灾后动物防疫工作。预判灾后死亡动物在500头(只)以上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灾情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3.3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发生时间、地点、死亡牲畜数量、已采取的防疫措施和需要调拨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

4.应急处置

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内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在省内呈多发态势和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5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3个及以上市(州)同时发生疫情。

(5)省内动物暴发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我省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以及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连片发生疫情;在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及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2个市(州)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2个市(州)内同时发生疫情。

(5)在一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6)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1个市(州)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在省内1个县(市、区)出现5个以上疫点,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内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1个市(州)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发生疫情。

(5)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的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6)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8)市(州)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暴发流行。

(2)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2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Ⅲ级、Ⅱ级和I级四个级别。

4.3响应程序

由于四级响应级别均为省级层面,区级响应程序依照上级指示执行。

4.4响应措施

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措施

4.4.1.1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紧急启动应急队伍,调运防疫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3)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1.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紧急启动应急队伍,调运防疫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3)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5)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4.1.3启动I级和Ⅱ级应急响应

(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2)紧急启动应急队伍,调运防疫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5)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7)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

(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1)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2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响应措施

(1)紧急启动应急队伍,调运防疫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巡查、收集、转运死亡动物,选择适宜地点和方式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统计死亡数量。

(3)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组织对圈舍、场地、道路、厕所和死亡动物集中处理点等进行消毒。

(4)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实施紧急免疫。

(5)在无害化处理点设置围栏、警示牌,定期开展巡查。

(6)组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7)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灾后动物防疫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5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6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1.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卫生、公安、市场、应急、自然资源、城管、建设、各涉农镇办等部门各抽调5-10名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调度由城中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筹。

5.1.2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二大队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5.1.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5.1.4治安保障

公安、城管、交警部门要协助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5.1.5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及区应急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适度储备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所需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5.1.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2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与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联动能力,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5.3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涉农镇办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特别是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善后处理

6.1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应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评估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6.2奖惩

区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6.3灾害补偿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根据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的标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6.4抚恤补助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导致家庭陷入困难的,各涉农镇办应根据实际情况,为疫区灾后生活困难,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群众实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7.附则

7.1单项预案制定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涉农镇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自然灾害: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灾种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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