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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涉旅购物场所十二不准

2025-07-01 08:46  点击:[] 来源:西宁晚报

为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西宁市涉旅购物场所十二不准,现通告如下:

一、持证经营,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旅游购物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严禁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旅游服务、销售商品。

二、诚信营销,严禁诱导欺诈强买强卖。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计量规范;严禁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强制交易及通过回扣、“人头费”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欺骗游客消费。

三、货真价实,严禁售假贩劣以次充好。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四、透明履约,严禁擅增购物强迫消费。旅行社及导游必须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行程透明;严禁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购物点、延长购物时间或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

五、安全运输,严禁非法营运违规驾驶。旅游客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有效、按规定线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超范围经营、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消防安全,严禁带患经营堵塞通道。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装修。

七、食品安全,严禁无证上岗违规操作。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环境及用品用具卫生达标;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八、依法纳税,严禁偷逃税款拒开发票。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交易达成后,必须主动提供真实、合规的发票;严禁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或拒绝提供发票。

九、快速维权,严禁推诿拖延漠视诉求。经营者必须建立高效透明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的投诉举报必须第一时间响应、及时受理、依法公正快速处置、按时反馈结果,不得推诿、拖延或敷衍。

十、抵制迷信,严禁非法行医借教营销。经营场所内应倡导文明健康风尚;严禁以封建迷信名义进行欺诈营销、假冒中藏医、“伪医疗”推销及假借宗教名义进行商品营销或诱导消费。严禁以看相、手诊等名义进行欺诈、非法行医或推销商品服务。

十一、规范营销,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旅游购物场所开展网络宣传推广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交易量、虚构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手段;严禁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形式进行夸大宣传或设置消费陷阱误导消费者。

十二、文明待客,严禁歧视辱骂欺客宰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尊重游客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严禁地域歧视、语言侮辱、态度恶劣或采取“阴阳价格”等欺客宰客行为。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

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西宁市应急管理局

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西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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