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科室:
为严格落实“河长制”方案,人民街街道办事处特制定《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长巡查工作,根据《城中区全面推行河长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河长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和下辖社区河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通过对其辖区内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相关责任单位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河长是其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责任河道定期或不定期带领河道巡查员开展巡查。
第五条河长办公室成员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巡查履职,定期开展巡查为河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对责任河道开展的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8次。若发现河道问题太多应增加巡查频次。办事处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副河长或责任河长开展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及时报告给河长。
第七条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辖区内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全覆盖。
第八条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等行为。
(五)“河长制”公示牌、保护标识牌等标识公示设施是否完好。
(六)历次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九条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台账。
第十条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区河长办统一制作。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报告以及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报告区级河长办公室。
第十二条相关科室接到河长、副河长或责任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河长接到群众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赴现场进行核实,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制定解决方案,限时解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在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报告区级河长或副河长协调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人民街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河长巡查工作作为河长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河长巡查工作中,出现工作敷衍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规问责。
第十六条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严格按照《人民街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办公室考勤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