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登记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口,以及在本市居住超过30日的外市(州)户籍人口中,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二、生育登记时限
登记人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三、生育登记主要内容
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四、生育登记地点和登记方式
(一)生育登记地点。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二)生育登记所需材料。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生育登记。能够通过青海省人口宏观管理决策信息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登记机构可不再要求登记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登记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三)生育登记方式。现阶段,我市仅支持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须持有关证件到登记地点现场填写《生育登记表》或通过青海省人口宏观管理决策信息系统现场填写相关信息;待全省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后,统筹推进网上办理工作。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