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03090001 | 发文字号: | 城中司字〔20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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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14:34 |
区财政局: 根据你局转发《西宁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的通知》城中财字〔2021〕054号要求,司法局对照文件规定的清理内容逐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注册资本、注册地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供应商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 以上清理结果在我局“法治中区”微信公众号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 2021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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