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16号1990.12.28,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18.10.26)第20条政府有关部门J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第10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有计划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