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5210001 | 发文字号: | 宁中生〔202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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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10:15 |
为加强“信用中区”建设,深入开展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自觉履行企业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依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城中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根据《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成立了城中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马旭辉 副组长:王维良、王 利 成 员:马虎请、李铭瑞、殷志明、郑永盛、张旻娟、 冯 超、翟国飞、叶得君、李启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启业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有环境风险的企业、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五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二、评价范围及原则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有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五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 1、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上报生态环境部的企业。 2、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划定的一般重点监控企业。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4、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5、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三、评价周期及时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本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环境信用状况。 四、评价内容及等级 城中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13项指标(见附件《城中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试行)》)。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70分(含)—84分的为环保合格企业;得分在69—60(含)分以下的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环保不良企业。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五、评价程序 确定参评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对企业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等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等级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反馈企业,并收集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其他组织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将公示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报局务会审议,结果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六、评价要求 1、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参评企业应当主动申报上一年的环境行为信息,逾期未申报,或者催报、拒报的企业,西宁市城中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日常监管的信息直接评价,并从总评分中扣减5分,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公布结果时注明“拒绝参评”字样。 3、凡是“一票否决”的企业直接被评为“环境不良企业”。 4、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环境信息的,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后属实的,直接调整为不良企业。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城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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