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521002 | 发文字号: | 宁中生〔20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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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09:40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根据《青海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青财资环字〔2023〕26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理念融入全区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各方面、全过程。坚持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资源保护,增值自然资本,厚植生态产品价值,着力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努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体现生态价值分配导向,将流域水环境质量作为重要考评因素,兼顾水源涵养和水资源管理,强化部门分工配合,规范资金筹措标准、准确核定分配因子、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严格开展监督管理。全面实施生态补偿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 三、资金使用和分配 (一)资金使用管理 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优先支持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牧区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水资源管理及节约保护、生态监测运维保障及生态环保项目前期等工作任务。 (二)资金分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青财环资〔2023〕1440号)要求,省财政厅向我区拨付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528.83万元,根据各单位申报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申请,分配区生态环境局214.33万元,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314.5万元。 四、责任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下达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根据六一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确定补偿资金支持重点,制定辖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方案将补偿资金分批次拨付至各相关单位资金账户;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负责辖区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的申报、实施、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结算等工作,并对所提交的申报、验收和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严格执行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加强补偿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绩效自评价报告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相关单位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动态跟踪,对资金使用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保护任务的,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附件:城中区2022年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明细表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城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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