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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统计 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15:04  点击:[] 来源:

城中统字[2021] 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持续保持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统计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西宁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宁统字[2021]40号)安排和《关于转发<青海省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统字[2021]42号)文件精神,经城中区统计局2021年6月23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区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统计执法检查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按西宁市统计局相关要求,今年抽取联网直报企业比例为各专业联网直报企业单位总数的5%;按照“双随机”和三年之内不重复执法检查的原则共抽取了21家统计执法检查单位(见附件1),即:1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1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4家资质以下建筑业企业、3家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1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家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家劳动工资联网直报单位及2家农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 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包括统计机构设置及统计人员配置;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设置及统计资料保管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二) 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包括统计报表上报时效及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

(三) 是否存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编造统计数据行为。

(四)是否存在妨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等行为。

(五)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青统字[2020]51号)文件精神,将同时针对以上19家单位(2家农业单位除外)开展联网直报企业规范化考评工作。

  四、检查步骤及要求

此次执法检查从2021年6月23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单位抽取、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处理三个阶段。

(一) 单位抽取阶段(6月23日—6月28日) 按照统计双随机方式选取被查单位,并进行及时公示。

(二) 执法检查阶段(6月29日-10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联网直报企业规范化考评。

(三)总结处理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对今年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梳理总结,形成报告,并对违反《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拿出处理建议,及时公示。

  五、各专业重点抽查以下主要统计指标:

1.工业:规模以下企业资产总计和营业收入等。

2.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销售面积、销售额等;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等。

3.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等。

4.服务业: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期末用工人数等。

5.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6.农业:农业户数及人口数、粮食作物生产情况、主要畜情生产情况等。

  六、工作要求

(一)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要全程录音录像;要认真记录执法文书,确保执法检查内容要素齐全,严谨规范;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统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二)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办案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和接受宴请等。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尤其对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执行《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要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海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青海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要在“信用·西宁”网站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对于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照《西宁市统计局上报涉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执行。

附件1:《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联网直报单位公示表》

附件2:《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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