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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指南

2021-10-18 10:47  点击:[] 来源:

 一适用范围

城中区辖区内有办理需求的法人、自然人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城中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

五 、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六、申办材料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递交的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环境评价报告书(单、表);

(四)设施设备清单;

(五)管理制度文本;

(六)人员情况;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办理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证件送达程序:

1.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充的材料。

2.审核

依据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查看,履行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同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需要专家评审。

3.审批

依据提交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批。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同意审批,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证件送达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71-6510846

十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8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0971-8246539

 

 

上一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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