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城中区辖区内有办理需求的法人、自然人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城中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
五 、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六、申办材料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递交的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环境评价报告书(单、表);
(四)设施设备清单;
(五)管理制度文本;
(六)人员情况;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办理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证件送达程序:
1.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充的材料。
2.审核
依据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查看,履行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同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需要专家评审。
3.审批
依据提交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批。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同意审批,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证件送达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71-6510846
十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8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0971-824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