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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6300001  发文字号:  城中安委〔2022〕1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6-29 16:25
城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城中区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总寨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辖区相关企业:

为深刻汲取近年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燃气重特大事故,全力维护好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中区燃气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城中区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城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城中区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国内城镇燃气事故频发,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反映出燃气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短板。当前燃气进入管网老化、隐患增多和新建规模迅速扩大的阶段,一旦管控不力极易形成系统性安全风险。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结合《西宁市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宁安委[2022]1号)和《西宁市城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五个一批”),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中央活力区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燃气领域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提升城燃企业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确保全市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一是及时查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燃气门站、场站、工艺设备设施及管网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强化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使用不合格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问题开展排查;三是严格查处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不履责、施工单位不尽责、监理单位不监管等各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并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范围内野蛮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坏等违法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使用燃气的商住混合体、餐饮场所、农贸市场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馆、小吃店开展排查,重点检查燃气连接管是否存在穿越密闭空间、是否配备报警器、擅自改造及违规储存气瓶等情况;五是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加大对违规充装和“黑气瓶”的整治力度。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镇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不规范、未配备万向装卸臂、紧急切断装置、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把好燃气企业准入关口,严厉打击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超出经营区域、范围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存在问题和整改不力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并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杜绝违法违规企业长期“带病”运行。(各镇办、城乡建设局、城中公安分局、发展改革与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二大队、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安委会组织落实。)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人员较为密集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及相关“九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第三方破坏,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量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切实提升入户安检率,并以入户安检多次到访不遇、长期无人居住用户安检为重点,通过物联表等技术手段精准停气,补齐入户安检短板,指导用户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超期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各镇办、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与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老旧小区、村(居)民住宅等场所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村庄内,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及非法储存、充装和倒装瓶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各镇办、城乡建设局、城中公安分局、发展改革与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依法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要求。要把燃气设施项目工程(含改扩建工程)纳入监管范围,严禁未批先建。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燃气项目,要依法加强管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经营期限、范围、经营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评估,落实各方责任。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要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第三方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各镇办、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与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对气瓶进行跟踪道溯管理。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降低用户端燃气事故发生率。(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加快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实现实时在线监控、提前预警、科学处置,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各镇办、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与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部门职责及排查重点

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形成齐责)抓共管工作合力。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行业领域内的天然气门站、场站安全监管、督导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对终端用户的安全监管检查,督导施工企业做好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工作,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气瓶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燃气,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充装企业超营业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承担清洁能源推广利用相关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储气设施及输气管网建设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区天然气储气设施及输气管网建设工作。负责应急预案启动时重点工业燃气用户生产用能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工业用户减量生产,降低燃气用量,做好“压非保民”工业企业用气协调工作,优先保障民生用气供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积极争取气源应急供应指标。负责大型商超及餐饮业的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督促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重点对餐饮业密闭空间储存气瓶、燃气报警器配备不到位、燃气灶具并联使用、液化气软管不符合要求等开展全面排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燃气场站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防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燃气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应急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要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经营、使用、储存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教育、民政、旅游、卫生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燃气门站、场站、管网及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管网、阀井、设施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老旧管网的排查力度,并按规范要求对老旧管网等设施进行检测,根据排查及检测结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包覆、锈蚀等,及时发现并排除管网防腐层破损、管道腐蚀、标识缺失等安全隐患,对已运行的燃气管线及小区燃气设施开展全面排查,避免发生燃气管网泄漏事故;瓶装液化气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和配送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实名购气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

五、进度安排

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区安委会已于2021年12月2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并于12月22日组织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今冬明春安全防范、森林草原防灭火、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分工,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9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订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

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和民生大计,开展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是当前安全生产一项重点任务,各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等重点领域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推进各项整治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据《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涉及燃气项目立项、建设、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相关职责,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城镇燃气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确保集中整治有序有效。各行业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开展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区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各行业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抽查,并将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整治方案和阶段性情况。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用户燃气用气安全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请各单位和相关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和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5月14日、8月14日、11月14日之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锡超

联系电话:8252956

邮 箱:3302725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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