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范围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
主要包括:
1、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3、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退役军人;
6、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就业创业证》(不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医疗保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小二寸照片3张;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银行卡复印件2份,复印件上标注姓名及卡号。
三、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公共服务机构申报,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相关资料的初审,审核资料,核实就业状态、缴费情况和补贴金额,并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对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再次复核就业状态、缴费情况和补贴金额。复核结束后打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报至区(县)财政部门。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