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0525-0001 | 发文字号: | 城中市监字〔202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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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23:57 |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科室: 现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按照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市监〔2021〕63号)要求,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获取最大执法效果,依据我局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落实总局决策部署,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加强宣传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的目标,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组织领导 (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曾永贵 副组长:宋晓萍、郭 纲 成 员:倪正全 郗 昕 王 勇 李碧露 李 雪 马益龙 罗青铁 马占梅 赵 顼 权 凯 赵延虎 朱艳萍 陈雪英 马金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案件查办重点及责任单位 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以农村(牧区)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1、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及药残超标的畜产品和水产品。 责任单位:食品综合监管室、市场监管室、各市场监管所 2、宣称减肥和降糖降降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 责任单位:食品综合监管室、药械监管室、各市场监管所 3、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 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管室、各市场监管所 4、中介机构“乱收费”。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室、稽查室、各市场监管所 5、农村(牧区)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室、各市场监管所 6、“神医” “神药”等虚假广告。 责任单位:药械监管室、市场监管室、各市场监管所 7、长江、青海湖“渔获物”及野生动物交易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室、各市场监管所 三、创新执法方式,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一)加强上下协调联动 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重大跨区域案件,统一组织执法行动;发现的重大跨区域案件线索以及查处阻力较大的案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上报市局。 (二)拓宽线索摸排渠道 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和12315平台大数据动态分析,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等交流,研判分析社会关注热点和业内突出问题,畅通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之间线索移送渠道,及时获取产品抽检、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信息,加强对零散违法线索的整合分析,多方汇集违法线索,为执法办案提供靶向信息。 (三)强化区域协查联办 牢固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加强区域间联络会商、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查办个案要深挖源头和销售网络,协同查处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要及时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可根据需要请求开展协查;重大跨区域案件线索,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上报市局。 (四)积极开展行刑衔接 加强与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研判等方面协作,联查联办,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以调代罚”“以罚代刑”。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非刑事违法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及时会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执法办案提供支撑。研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强监督促强执法。 四、加强宣传和失信惩戒 (一)加强宣传统筹策划 选择合适的宣传平台、媒体、内容、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展示案件查办成效,持续释放震慑效果;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突出不同时段的宣传主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定期选取办案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和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增强震慑。 (二)加大宣传曝光力度 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兴社会媒体,通过公布典型案件、公开销毁罚没物品,展示执法办案成效,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选择部分典型案件,通过当事人现身说法、专家点评、媒体持续跟踪报道等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加强舆论监督,扩大办案影响;通过采访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辨识力和自我防护能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违法失信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约束;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保障 成立案件查办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年度案件查办重点,统筹开展宣传活动,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工作衔接;加强对案件查办的协调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查办;为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提供咨询指导。 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业务科室梳理细化案件查办重点,集中优势资源,保障办案条件,认真组织实施。 (二)完善督促激励措施 案件查办工作纳入“双打”工作、质量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对敢于碰硬、深挖线索、攻克疑难案件的办案人员和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多发高发、案件查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三)明确工作进度安排 《方案》印发后,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业务科室立即启动相关工作,及时梳理汇总有关线索、在查案件以及今年办结的相关案件,6月3日前报送至局稽查室。 (四)做好案件统计报送 建立案件查办工作台账,对上级转(交)办、督办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实时跟踪查办进展。每月5日前将上月查办的典型案件及重要线索报送至稽查室,办结的重大影响案件,可随时报送。6月28日、9月28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季度案件查办和宣传工作开展情况;2021年12月13日前,报送2021年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提出2022年重点案件查办建议。 附件:1、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2、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案件查处方案 3、中介机构“乱收费”案件查处方案 4、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案件查处方案 5、“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案件查处方案 6、长江青海湖渔获物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7、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附件1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经过坚持不懈努力,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种养殖环节主要是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生产流通环节主要是食品“非法添加”问题(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药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简称“两超一非”);物流环节主要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执法形势严峻。 一、查处重点 (一)以肉类、肉制品、罐头、速冻食品为重点,严厉查处检出“瘦肉精”等禁用药的违法行为;以冷链食品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严厉查处农兽药残留超标、未按规定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的违规行为。 (二)以宣称减肥、降糖降脂降压等功能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以网红饮品店、凉茶店、蛋糕店等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以及集中交易市场等为重点环节;以山寨食品、冷链食品、直播带货食品、畜禽肉类等为重点品种;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为重点地区。 二、查处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24条、第125。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共6批)。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 三、有关要求 (一)针对查处重点,对群众举报、日常监管及司法机关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线索,深挖细查。 (二)现场检查做好预案,票、账、货等相关证据、生产经营仓储场所、运输工具以及违法行为要统筹考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三)做好执法抽检,以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两超一非”和“冷链食品”的常规项目为重点,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号),参考执行《食品安全违法查办指导手册》。 附件2 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案件查处方案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前市场上还存在着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CCC目录内儿童玩具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 一、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重点产品及地域 1.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列入CCC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2.重点产品:ccc认证目录内的各类玩具。 3.重点地域: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 二、检查方式重点 (一)生产领域 在生产领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列入CCC认证目录范围内但未获得认证的产品是否被擅自出厂、销售;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生产企业是否生产未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并出厂、销售。 2.生产企业是否正确使用CCC标志,如产品未获证但加施了CCC标志等、出厂的获证产品未加施CCC标志等。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采用欺骗或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假冒或伪造CCC认证证书或标志等。 (二)流通领域 在流通领域,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经销商,包括批发、零售市场经营主体等进行检查时,重点关注: 1.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产品并获证。 2.认证证书的状态是否有效,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是否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3.产品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等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认证证书相一致。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三、查处的依据 1.《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附件3 中介机构“乱收费”案件查处方案 根据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开展自查抽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治理中介机构收费的重要批示精神,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违规收费,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一、查处重点 中介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和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的行为: (一)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二)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运营维护费等转嫁企业承担。 (四)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五)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违规开展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乱收费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16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 附件4 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案件查处方案 当前,部分领域制售假冒侵权产品行为依然突出,每逢节假日消费高峰,大量“山寨”产品涌现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新环境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越来越高,对打击假冒侵权产品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侵权产品违法行为,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查处重点 以节令食品、酒水饮料及日用消费品为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二)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二、查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三、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员作用,强化跨区域协查联络;对制售假冒侵权商品行为追踪溯源,并同时追查商标标识违法印制主体。 (二)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时段,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商场、超市及面向农村的批发市场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量大面广、涉及多品牌、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构建覆盖生产、经营、流通的全链条办案模式。 (三)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保障权利人在案件查处中的知情权。 附件5 “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案件查处方案 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相关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群体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一、行动目标 围绕社会反映集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健康、严重损害市场秩序的各类涉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所谓“神医”“神药”广告乱象,集中市场监管全系统之力重拳出击。坚持“小切口、大实践”,力争通过每一季度查办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高压态势,实现查办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努力降低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违法率,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相关广告专项监测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传统媒体、五联网,户外媒体发布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专项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 (二)组织重点案件查办 加强相关违法线索分析研判,精选重点线索,有计划地对重点线索组织查办。严厉打击假扮医生、专家、教授,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营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神医”广告。严肃查处捏造事实、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以及保健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等各类“神药”广告。 (三)组织集中曝光 结合“铁拳”行动总体宣传工作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典型案例集中曝光,有效震慑不法市场主体。 三、工作要求 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出重拳、下狠手,坚决严惩相关违法主体。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发布相关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向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情况,由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附件6 长江青海湖渔获物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经过去年不懈努力,长江禁捕和青海湖封湖育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市场流通环节产品标注不规范问题;餐饮行业以人工养殖的水生产品冒充野生水产品和虚假商业宣传问题。 一、查处重点 (一)青海湖周边地区,玉树果洛海西长江流域为重点地区。 (二)以农贸市场、为重点,严厉查处“江鲜”“野生”等违法标注违法行为;以餐饮服务为重点,严厉查处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销售湟鱼及其制品违法行为。 (三)以旅游景区、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农家乐、生态园为重点地区,严厉查处餐饮店和食品摊贩工销售湟鱼食品销售青海湖湟鱼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七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六)《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的通告》(青政2020第89号)。 (七)《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青政2020第91号)。 三、有关要求 (一)针对查处重点,对群众举报、日常监管及其他机关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线索,深挖细查。 (二)以直播带货为重点,以涉及“江鲜”“野生”和“湟鱼”等关键字目为重点,做好监测,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三)现场检查做好预案,票、账、货等相关证据、生产经营仓储场所、运输工具以及违法行为要统筹考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附件7 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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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法律八进”法治宣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下一条:关于印发《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023年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