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未按规定向报送处置台账的
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编号
执法主体
违法情景依据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或执法流程图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救济渠道
备注
1
餐厨垃圾5018
总寨镇人民政府城管中队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971-2212650
无
文章来源:城中区总寨镇政府
编辑:张景秀 责任编辑:李崇岭
发布审核:马丽萍
上一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在餐厨垃圾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垃圾贮存设施或设施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准;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环境不符合规定 下一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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