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
前置条件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他 |
(一)行政许可(无) |
(二)行政处罚(共17项) |
1 |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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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处罚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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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处罚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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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处罚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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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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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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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费单位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处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8 |
收费单位不如实填写收费票据的处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9 |
收费单位隐瞒、虚报或拒报收费收支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10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项目已撤销、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处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11 |
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12 |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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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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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企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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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企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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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企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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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
企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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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无) |
(四)行政征收(无) |
(五)行政收费(无) |
(六)行政给付(无) |
(七)行政裁决(无) |
(八)行政确认(共4项) |
1 |
全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备案 |
企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企业提供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
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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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立项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附送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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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立项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附送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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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企业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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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奖励(无) |
(十)行政检查(共1项) |
1 |
对日常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及组织专项检查 |
经营者 |
物价检查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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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监督(共4项) |
1 |
价格监督检查举报查处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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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类价格违法举报案件查处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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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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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经营者 |
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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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行政权力(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