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
序号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前置条件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 |
其他 |
(一)行政许可(3项) |
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第101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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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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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除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以外)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第十一条 |
无 |
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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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共67项) |
1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3.23)第二十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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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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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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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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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3.23)第二十二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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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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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23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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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3.23)第二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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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3.23)第二十五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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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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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3.23)第二十六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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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或不按规定使用密闭装置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依据:《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116号2012.8.21)第二十九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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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按规定作业以及运输车辆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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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等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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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116号2012.8.21)第十八、三十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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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116号2012.8.21)第二十六、三十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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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非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143号2015.12.28)第三十七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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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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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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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用于公益宣传的专用广告设施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许可内容,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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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超过规定期限不发布公益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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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按规定启闭户外广告灯光设施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依据:《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143号2015.12.28)第三十二、三十八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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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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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灯光不亮及断亮,或者画面出现脱落、污损、褪色的,设置人未在3日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清洗、油饰、粉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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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依据:《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143号2015.12.28)第三十二、三十八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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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价值的,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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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遇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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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十四条、四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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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空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设置架空管线,未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保持整齐、美观,并定期维护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十五条、四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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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危害安全或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十七条、四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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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十六条、四十五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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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未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十八条、四十六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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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以及沿街兜售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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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街道两侧门店及公交车站售货亭等场所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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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信息发布人不遵守信息发布栏(屏)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二十二、四十七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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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标语的及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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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擅自沿街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及指使散发小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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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散发、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制作精美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内散发、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由举办单位及时清除主要街道悬挂、张贴纸、布质条幅的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二十三、四十八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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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不整洁,废旧物资摆放无序,并无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二十四、四十九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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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利用车体设置广告不规范、不整洁污损、陈旧的,不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二十五、五十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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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二十六、五十一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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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城市内饲养家畜家禽的;饲养宠物不遵守相关规定,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即时清除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二十八、五十二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43 |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三十一、五十三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44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苫盖的;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三十四、五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45 |
擅自侵占、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7.24)第四十一、五十五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46 |
不按规定倾倒和处理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第三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47 |
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边环境整治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号2007.4.10)第十八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48 |
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第三十六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49 |
辖区主要大街区域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搭建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
50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第三十七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51 |
拆除、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第三十八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52 |
未经批准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号2007.4.10)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53 |
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上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第三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54 |
不按规定改造和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公厕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2011.1.26修订)第十一条、十五条、二十三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
55 |
不及时清理在道理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城字〔1994〕238号1994.4.12)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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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5.3.27修订)第三十二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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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运输处理,或者将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处;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5.22)第十四、三十三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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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5.3.27)第十五、二十二、三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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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5.22)第十八、三十六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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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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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签订《西宁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7.9.25)第十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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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7.9.25)第十一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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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7.9.25)第十二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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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经同意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修订)第二十七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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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修订)第二十八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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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1.8修订)第二十九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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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损毁广场地面铺装物、喷水设施、凳椅、广场鸽舍、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灯饰、标志牌、井盖、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路)面的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2010.6.3修订)第六条、十一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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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共1项) |
1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第三十七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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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无) |
(五)行政收费(共1项) |
1 |
城市垃圾处理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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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给付(无) |
(七)行政裁决(无) |
(八)行政确认(无) |
(九)行政奖励(无) |
(十)行政检查(共7项) |
1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5.3.23)第18、20、22、23、24、25、26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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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143号2015.12.28)第13-17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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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餐厨垃圾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5.22)第32、36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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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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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市公共厕所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1990.12.20)第二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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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城市景观照明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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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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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监督(无) |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
1 |
沿街无证照流动商贩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0号2003.1.6)第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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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占道或其他临时设施核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社会公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第十四条 |
无 |
无 |
《行政机构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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