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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城中复〔2022〕6号

2022-06-29 09:23  点击:[] 来源:

申请人:凯**集团

地址:美国伊利诺伊州*市*路*号

代理人:广东省深圳市*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尖*措,系该局局长。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号

申请人凯*集团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日作出的关于对西宁*酒店涉嫌商标侵权一事的调查回复不服,于2022年4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西宁*酒店涉嫌商标侵权一事调查回复》;

2.依法认定西宁*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君悦”或者其他与申请人名下的任何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依法认定西宁*酒店有限公司侵犯申请人第3884945和第10092778号“君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与“君悦”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标志、商标、名称等,包括但不限于“君悦”、“君悦酒店”、“君悦假日酒店”、“JUN YUE HOTEL”和“JUN YUE HOLIDAY HOTEL”等商标和标志。

申请人称:

申请人凯**于2022年1月*日向被申请人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及《投诉书》,针对西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企业名称登记并使用的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其认定第三人的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第三人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申请人于2022年2月*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西宁*酒店涉嫌商标侵权一事调查回复》,该回复中称,第三人的名称“西宁*酒店有限公司”,属依法核准登记;“西宁*酒店有限公司”名称中有“君悦”字样但“君悦”在西宁地区没有知名度,不为公众知晓,因而没有误导公众;未发现西宁*酒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君悦”牌商品,西宁*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提交了西宁*酒店网上页面打印件并在网上页面上注明“非君悦品牌酒店”字样等,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和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认为第三人将与申请人的知名注册商标“君悦”完全相同的“君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应当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予以纠正。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企业名称未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变更;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与申请人商标侵权争议的回复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故委托深圳市*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1.西宁*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日取得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准通知书》( (宁工商)登记企核准字〔2015〕第*号)。

2.2015年5月*日,西宁*酒店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

3.西宁*酒店有限公司名称核准及登记机关为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故被申请人不是西宁*酒店有限公司名称核准及登记机关,无法完成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请求。

经审理查明:我机关受理此案后,认真查阅该案适用法律法规,仔细查看涉案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投诉书》及相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回复等内容,在进一步审理中发现,西宁*酒店有限公司名称核准及登记机关和《营业执照》办理机关均为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而不是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无法完成申请人申请认定西宁*酒店有限公司侵犯申请人第3884945和第10092778号“君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责令西宁*酒店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等的请求。

本机关认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西宁*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及登记,未给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复议申请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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