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男,2001年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县*办事处*路*号*幢楼*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市*区*。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尖*措,系该局局长。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号
申请人苏*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苏*对美团平台*烘焙(*店)销售的无糖牛角面包虚假宣传无糖在12315平台的投诉作出的不受理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关于无糖牛角面包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于2023年6月18日在美团平台店铺*烘焙(*店)购买了无糖牛角面包,申请人因为需要控制糖分摄入而特意挑选无糖产品购买。在美团平台上搜索无糖食品,然后在美团平台店铺*烘焙(*店)购买了品名为“无糖牛角包”“低糖皇冠蛋糕”的食品,收到的产品并不是无糖食品,面包本身没有任何无糖宣传,其营养成分不符合无糖标准,实际是“无蔗糖牛角面包”,此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要通过饮食控制能量摄入的消费者造成一定误导,比如被糖尿病人购买了怎么办,申请人被误导购买,卖家虚假标注营养“声称”获得了更多销量,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被面包店的虚假宣传所欺骗。申请人在国家12315平台反映了上述事项,请求责任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南川西路市场监管所”作出答复。二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反映的是在美团平台,面包店售卖的“无糖牛角面包”到手后却变成了非无糖标准的“无蔗糖牛角面包”,我们在购物时,肯定是先检索关键词,然后按照商品属性购买,肯定不可能先拿到实物商品,才下单检索商品属性;而该商品品名及属性的宣传对消费者的选购有决定性作用,我们通过这个得知我们购买的是面包还是其他产品;面包店这种行为属于挂羊头卖狗肉。而被申请人答复是从面包本身没有无糖宣传切入,认定其行为合法。换句话说,申请人投诉的点在于面包店在美团平台上的错误属性而误导消费、欺诈消费;而不在于申请人认为其产品本身不合法不合规,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从而进行错误的反馈答复;并且被申请人未联系申请人调查取证,也没有与申请人交流投诉事项原委便直接答复,申请人在节假日7月30日晚上反映此问题,被申请人在7月31日早晨立刻作出答复,如此草率地面对此投诉单也是其认识事实不清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能体现其对工作的消极态度。三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答复,实际应依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答复(理由同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是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立即下达投诉转办通知,将投诉事项交由属地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单位主体合法,经营资质齐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所售产品进行检查,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及供货方资质,该经营单位均可提供,索证索票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经现场调查,*烘焙(*店)店长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其于2023年6月16日接到总公司通知向美团平台提出申请,将“无糖牛角面包”更改为“无蔗糖牛角面包”,在接到该投诉时平台尚未更改完成;三是2023年7月18日已要求*烘焙(*店)联系美团客服平台尽快完成整改,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明示配料表。同时制作温馨提示,友好提醒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四是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属地监管所再次前往*烘焙(*店)实地调查,首先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包装并非标注“无糖牛角面包”,而是“无蔗糖牛角面包”。如产品包装所述,该产品确实未添加蔗糖,不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其次申请人提出其购买的无糖牛角面包不符合无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0.5g/100g,根据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8页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可知,无糖食品是相对于常规含糖食品而言的,“无糖”并不是指没有糖类,而是其中不应含精制糖(如蔗糖)。该经营单位生产的无蔗糖牛角面包的产品规格为110克/袋,含糖量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糖≤0.5g/100g,含量声称方式可为“无或不含糖”。最后被申请人认为该经营单位在投诉事件发生之前已经主动提交了更改申请,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性。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此投诉时*烘焙(*店)生产的该类产品不存在蔗糖,且糖类含量符合现行标准,故命名产品时增加“无蔗糖”字眼,不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8日申请人在美团平台店铺*烘焙(*店)下单购买了品名为“无糖牛角面包”“低糖皇冠蛋糕”的食品,收到货后发现美团平台上名称为“无糖牛角面包”的产品,实际是“无蔗糖牛角面包”,面包本身没有任何无糖宣传,申请人于7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了上述事项,请求责任部门处理。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同一事项的投诉,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属地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经营单位主体合法,经营资质齐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所售产品进行检查,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及供货方资质,该经营单位均可提供,索证索票齐全。调查中,*烘焙*店)店长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其于2023年6月16日接到总公司通知向美团平台提出申请,将“无糖牛角面包”更改为“无蔗糖牛角面包”,在接到该投诉时美团平台尚未更改完成;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要求*烘焙(*店)联系美团客服平台尽快完成整改,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明示配料表。同时制作温馨提示,友好提醒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属地监管所再次前往*烘焙(*店)实地调查,查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包装并非标注“无糖牛角面包”,而是“无蔗糖牛角面包”。如产品包装所述,该产品确实未添加蔗糖,不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烘焙(*店)在投诉事件发生之前已经主动提交了更改申请,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性,该产品不存在蔗糖,且糖类含量符合现行标准,故命名产品时增加“无蔗糖”字眼,不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受理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在美团购买的无蔗糖牛角面包、毛毛虫面包的小票截图1张及面包营养成分表截图1张和美团平台*面包门店无糖牛角包商品照片截图1张。
2.申请人对美团平台*烘焙(*店)销售的无糖牛角面包虚假宣传无糖在12315平台的投诉信息及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监管所对投诉的回复截图1张。
3.*烘焙(*店)6月16日已接到总公司通知进行信息更改的微信截图1份。
4.实地检查中的“无蔗糖牛角面包”标签照片1张。
5.美团外卖再次搜索“无糖面包”*烘焙(*店)所呈现的页面中无“无糖牛角面包”这个名称,而是“无蔗糖牛角面包”的截图1份。
6.*烘焙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报告)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烘焙(*店)在美团平台展示的无糖牛角面包,实际是无蔗糖牛角面包,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展开调查时发现*烘焙(*店)已经认识到美团平台的产品名称与产品实际不符,正在申请更改中,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并且该店无蔗糖牛角面包产品本身不存在虚假宣传,且糖类含量符合现行标准。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对美团平台*烘焙(*店)销售的无糖牛角面包虚假宣传无糖在12315平台的投诉作出的不受理的回复告知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