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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7号

2024-05-24 13:07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吕**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单号1282****12501,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日签收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1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所申请信息,并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的业主。由于与开发商和管理方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单号为1282****12501,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日签收申请人所邮寄的申请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内容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称2024年1月*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关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企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不涉及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遂与申请人代理律师电话沟通,并将情况说明邮寄律师事务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单号为1282****12501,邮政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3年11月*日由被申请人签收。截至2023年12月*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邮寄于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及物流信息截图;

2.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被申请人提供的向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了情况说明并送达申请人,故不再责令其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就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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