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2024年6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在南酉山路4号开发建设“熙龙湾住宅小区(青海第二机床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一是擅自将7号楼由规划许可5层实际建设为6层;二是根据《成果报告书》竣工测量信息对比图规划信息核实发现7、10、11、12、17、18、33号建筑物移位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询问)笔录》;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总平图》复印件;6、《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7、《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中标通知书》复印件9、《施工合同》复印件;10、现场影像资料。
2024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中自林罚告字[2024]06号、城中自林罚听字[2024]0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按照《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会议决定,根据《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此项目7号楼由规划许可5层实际建设为6层的建设行为,依法作出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65680元)。
2.此项目7/10/11/12/17/18/33号楼建筑物移位的建设行为,依法作出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661479元(捌佰陆拾陆万壹仟肆佰柒拾玖元整)。
3.两项罚款共计:捌佰柒拾贰万柒仟壹佰伍拾玖元整(8727159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金缴纳至本市银行,罚金入国库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