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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5-04-18 10:30  点击:[] 来源:区统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

法定依据(只需写明条款)

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2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3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4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5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6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7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8

农业普查对象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8.23)第39条

9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8.23)第39条

10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8.23)第39条

11

农业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8.23)第39条

12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8.23)第39条

13

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2017.6.26)第12条

14

在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2017.6.26)第12条

15

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2017.6.26)第12条

16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2017.6.26)第12条

17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2017.6.26)第12条

18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2010.5.24)第36条

19

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次会议2010.5.27修正)第19条

20

经济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2018.8.11修订)第36条

21

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2018.8.11修订)第36条

22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中区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2018.8.11修订)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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