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2001.4.28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地方税务局 |
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户 |
不低于15% |
2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调查问卷、约谈 |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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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税务局 |
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 |
不低于10% |
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查看书面申报资料,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相关材料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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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辖区内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税务局 |
管辖区域内企业 |
不低于20% |
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查看企业账簿、记账凭证等文件资料。询问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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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税务局 |
管辖区域内企业 |
不低于20% |
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纳税人实施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等文件资料,查看相关文件报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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