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月30日,贵局发的《关于对“居民索祥瑞”违法建设查处的函》(宁规函[2015]29号),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月27日,我区建设局会同南川西路办事处就居民索祥瑞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垃圾场路修建一处一层轻钢厂房(面积约1260m2)进行了查处,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第二天即返回老家过年,未自行拆除,申请年后对该事件进行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为了依法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待行政诉讼期满后,对其依法行政强制拆除。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