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ndif]>部门基本情况
(一)<![endif]>主要职能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分管预算单位1个。其中:全额补助事业单位1个。
(三)人员构成
全额补助事业编制94人。其中:实有在职人数:事业94人;离退休人数:退休68人,退职(役)2人,遗属人员1人。
二、<![endif]>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西关街小学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1585.08万元,包括经费拨款收入1585.08万元;支出包括:教育支出1100.9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5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09,住房保障支出155.53万元。
(二)关于西关街小学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教育支出1100.94万元,占比69.4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52万元,占比12.7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09,占比7.95%,住房保障支出155.53万元,占比9.81%。
(三)关于西关街小学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85.0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27.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46.5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关于西关街小学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0.61万元,2017年“三公”预算较2016年执行数增加39%,主要原因是校车运行费、维修费用增加。
(五)关于西关街小学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西关街小学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年结余。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支出。西关街小学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1585.08万元。
(六)关于西关街小学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1585.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85.08万元。
(七)关于西关街小学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585.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74.08万元,占99.31%,项目支出11万元,占0.69%,。
(八)关于西关街小学部门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11万元,其中:教育支出11万元。
(九)关于西关街小学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西关街小学2017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及支出。
三、<![endif]>名词解释
(一)<![endif]>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财政局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指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就业补助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机关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项级科目。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同意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基数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提租补贴:指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人均标准*元/月。3.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二)<![endif]>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endif]>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endif]>“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