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完等。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财政部应结合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内容,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使监管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五、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六、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七、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八、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