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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630100015008152H/2020-0003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城中区政府办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7-08
《西宁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精神,按照《西宁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和《西宁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7-2020)》要求,坚持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由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构成。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是指每年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市县(区)投入,比例分担。结合市县(区)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级评定和年检结果,设置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奖补专项资金,市级承担50%,县(区)承担50%,加大对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的引导扶持力度。

(二)专项扶持,激励引导。鼓励县区积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激励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教育局是全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县(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拟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并申报。

(二)开展市级示范、一类幼儿园等级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对生均补助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督导检查。

(四)开展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教育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三)会同市教育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

(四)配合市教育局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申报本地区学前教育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按要求预算安排本级承担资金并及时拨付。

(二)按要求上报本地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三)开展二类、三类幼儿园等级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负责对年度拨付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生均补助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生均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已享受生均拨款的幼儿园不在补助范围。

第九条生均补助标准

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及以上的幼儿园生均补助为500元/年.人;一类幼儿园生均补助为400元/年.人;二类幼儿园生均补助为300元/年.人;三类及以下幼儿园生均补助200元/年.人。

第十条使用范围

生均补助资金可用于幼儿园各项办公运转、师资培训、教学活动、玩教具及其他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人员奖金、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奖补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包括:

(一)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参加当年等级评定,被评定为市级示范、一类、二类和三类普惠性幼儿园的。

(二)年检被评为优秀办园单位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二条奖补标准

(一)等级幼儿园。被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被评定为一类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评定为二类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被评定为三类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二)优秀办园单位。参加年检被县(区)评为年度优秀办园单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奖补1万元。

(三)巡回支教点。积极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巡回支教点,在园幼儿不足20人的补助公用经费4000元/年,在园幼儿20人以上的补助公用经费6000元/年。

第十三条使用范围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可用于幼儿园(支教点)各项办公运转和玩教具及其他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人员奖金、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幼儿园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青海省幼儿园办园标准》,不得突破班额限制扩大招生数量。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保教人员的培训,提高保教队伍素养。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公益普惠效益,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升办园质量。

第六章资金的申报管理和拨付

第十九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

1.生均补助。各县(区)教育局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次年度生均补助预算,在园幼儿数以上年度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2.奖补资金。各县(区)教育局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本年度辖区内幼儿园等级评定、年检结果和巡回支教点设置情况。

(二)审核

各项经费预算须经县(区)教育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三)拨付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每年对奖补资金审核无异议后,正式下达年度学前教育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各县(区)财政局和教育局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及时足额下拨给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应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及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相关财务制度,完善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对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纳入生均补助和奖补范围的幼儿园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生均补助和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县(区)教育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生均补助和奖补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有违规办园行为且整改不力的。

3.违规使用专项经费且整改不到位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奖补具体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5日。《西宁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教基〔2014〕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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