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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207050001  发文字号:  城中政办〔2022〕29号
 发布机构: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7-05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总寨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城中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城中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2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的规则和流程,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中央活力区营造更加健康便利可持续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申请人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对象范围。对于目录清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分工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1〕35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梳理形成《城中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依法依规实施动态调整。各单位可根据市场主体办事创业需要,探索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责任单位:区相关单位)

(二)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直接纳入事项目录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管理清单,同时向市政府审改办报备。(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区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三)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附件2),建立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附件3)。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青海政务服务平台和城中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各行政审批单位要依托现有审批系统,完善网上告知承诺受理功能。(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单位)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风险防范,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被许可单位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单位)

(五)强化风险隐患防范。梳理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企业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单位)

(六)加强和完善信用管理。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单位)

(七)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全力推进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依托国家和省市区政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平台载体,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区综合服务信息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区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四、加强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结果有考核。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督促指导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全面做好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化督促检查。各单位要把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在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区政府。

本工作方案自2022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日。

附件:1.城中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城中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l

区委宣传部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区级电影主管部门

出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机制渠道。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电影放映许可的单位,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审核,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

区委宣传部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

区级新闻出版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完成注册且已具备经营范围中含出版物零售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

城中公安分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区级公安机关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

城中公安分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区级公安机关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5

城中公安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区级公安机关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6

区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区级财政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9

区城管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10

区城管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11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贮存奶罐合格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申请人承诺符合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12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管理条例》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13

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面积、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要求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14

区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


15

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区级林草部门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16

区消防救援

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

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附件2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申请书、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相关部门。企业在网上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

(二)受理和决定各相关部门通过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核查企业的信用记录,判断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要依法受理申请,不得要求企业提交无关材料。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交付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企业补正材料后,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交付企业。交付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将加盖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份)一并交付,供企业保存。企业通过网上办理并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

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

按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开展经营。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四)核查。相关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针对许可事项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需要进行核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1个月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

(五)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审管联动”有关要求,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范本,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基本信息

(一)企业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二)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三)行政实施机关

名 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

编码:

(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准予许可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下列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承诺方式

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线下办理的,应当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书面的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企业补正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七)不实诺的责任

企业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行政管核查和监管权力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九)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

公开期限:

三、企业承诺

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素;

(三)已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企业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企业(盖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许可实施监管部门与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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