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履行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转发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农[2020]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青农政改[2021]104号)《关于转发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农[2021]1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
(一)确定用地指标。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制定下发宅基地需求调查表,落实专员,采取走村入户,全面调查的方式,收集各村宅基地需求数据,经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和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汇总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应保尽保,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由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优先保障。
(二)强化“转用”管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按照城镇分批次用地的规定,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林草、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在审批时要及时征求意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房屋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批准转用后,须在用地批复下发10日内,由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将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审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到是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备案信息系统。
(三)落实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负责落实,原则上从本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挂钩核销;本区指标库中无指标的,可向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申请购买;省级耕地占补平衡交易平台无指标购买的,以省级统筹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农民收取。
二、强化村庄规划引领
(一)预留用地空间。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尊重农民合理意愿。编制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的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争取省市建设用地指标并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做好与市区镇办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并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原址翻建住宅。
(二)限定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三)严格农房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风格、统一体量的原则,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1.核实审查。村委会接到村民申请后,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宅基地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上报涉农镇办。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涉农镇办。
(三)涉农镇办审批。1.部门联审(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涉农镇办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联合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积极推广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涉及林草、水利、电力、交运、应急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审批办公室的安排及时参加现场勘查。2.涉农镇办审批(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涉农镇办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2年。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涉农镇办留存。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涉农镇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凡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或原址翻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3.到场钉桩放线(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办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涉农镇办应及时组织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城乡建设局到现场联合村级组织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4.强化建房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建成后验收到场。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需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涉农镇办会同村委会依法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村民未按批准要求建设住宅的,由涉农镇办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农镇办会同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四)涉农镇办验收(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1.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涉农镇办要组织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城乡建设局、村委会、村民等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层高等要求建设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涉农镇办、村委会存档。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区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技术培训。
(二)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农村建设“五个基本”开展工作,做好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的推广工作。
(四)区委编办:负责深入调研农经管理体系及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区、涉农镇办两级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充实工作力量。
(五)区财政、司法、公安部门:财政、司法、公安部门及涉农镇办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宅基地管理经费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调处的法律保障;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执法保障,按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六)涉农镇办:负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安排精干工作人员成立涉农镇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相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备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做好村庄及宅基地详细规划。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村委会:负责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公示、上报等有关制度,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要求,重点参与涉农镇办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涉农镇办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配合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涉农镇办参与制定村庄规划和宅基地使用规划。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及各镇办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区主导、涉农镇办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二)压实主体责任。涉农镇办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结合实际明确审批管理的具体程序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督查考核。区委、区政府把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涉农镇办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按照一周一调度、半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的方式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涉农镇办要切实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保障经费投入、配齐精干力量,抓好日常工作调度,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量完成。
附件:1.农户申请宅基地建设基本条件
2.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所需提交资料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式)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样式)
9.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
10.涉农镇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统计表
城中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农户申请宅基地建设基本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办、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4、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7、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8、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9、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10、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11、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
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2、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3、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4、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户”的认定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具有本村户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为一户。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权益。对“户”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户籍不在一处的只认定一户;
2、未成年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3、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为一户;
4、其他特殊情形,由“审批办公室”报涉农镇办会商确定。
附件2:
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所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3);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4);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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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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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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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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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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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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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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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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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 |
西至: 北至: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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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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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 |
西至: 北至: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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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其他部门意见 |
|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镇办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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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位置 |
|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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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农宅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建设单位(个人) |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位置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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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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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附图:农宅字 号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
|
四至 |
东 |
|
南 |
西 |
|
北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建房申请批准后
村民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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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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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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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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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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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验收单 位意见 |
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街道办事处)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批准书号 |
批准日期 |
申请人 |
家庭人口数 |
农业人口数 |
申请宅基地理由 |
批准用地位置 |
批准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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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备案表由涉农镇办按季度以宗为单位填报。
2.批准用地位置填写xx镇(办)xx行政村。
附件10: 涉农镇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统计表 |
涉农镇办 |
主管领导姓名 |
电话 |
具体负责干部 |
电话 |
科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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