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岗位,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二、事项类型
网上办;就近办。
三、申请主体
个人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积极协调林业草原、交通、扶贫等部门,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第五章补贴待遇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的特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对给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十一条:岗位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具体为: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省级就业补助资金补贴70%,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不低于30%。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补助。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的额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五、行使层级
市(州)、县级。
六、受理机构
所在地县(区)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窗口
七、决定机构
青海省就业服务局
八、申请条件和限制
1.申请条件
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公益性岗位招聘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4)登记失业残疾人;
(5)登记失业的失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6)工作岗位需要的其他人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求职者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困难等实际,为其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服务,未参加过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须先参加技能培训,并在《登记证》上予以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2.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性质与数量 |
规格 |
介质 |
特定要求 |
1 |
本地户籍劳动者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持常住地《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个人提供 |
原件1份 |
A4 |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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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 |
个人提供 |
原件1份 |
A4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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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失地农民和生态移民,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征用土地、领地、草场或退耕(牧)还林(草)的证明; |
个人提供 |
原件1份 |
A4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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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方式
1.窗口(现场)申请
西宁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川西路154号省团校对面市民中心B馆一楼65号窗口)
2.网上申请
(1)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
(2)“青海人社通”APP。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线下办理。
十二、办理流程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流程图
十三、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无
2.承诺时限
无
十四、收费情况
1.是否收费
否
2.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结果名称
公益性岗位补贴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告知;网络反馈。
十七、咨询电话
0971-8248183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0971-8240900
十九、办理进程和查询结果
1.现场查询
西宁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川西路154号省团校对面市民中心B馆一楼65号窗口)
2.网址查询
(1)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
(2)“青海人社通”APP。
二十、办理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周六上午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
西宁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川西路154号省团校对面市民中心B馆一楼65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