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范围:
参加西宁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二、事项类型
一次办。
三、申请主体
个人,法人。
四、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五、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3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0〕72号)第8条第(二)项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般确定为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特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六、行使层级
区县级
七、进驻部门
实施主体:西宁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主办科室:西宁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医疗保险必须符合制度规定要求,包括办理医疗保险提供的证件材料符合管理要求;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性质和数量 |
规格 |
介质 |
特定要求 |
1 |
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案首页。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纸制 |
现场提交 |
2 |
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外伤需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纸制 |
现场提交 |
十一、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到窗口最多次数(含领取结果):1
十二、办理方式
6窗口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
附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十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
时限说明:遇节假日顺延
十五、特殊环节
无
十六、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权力
十七、前置审批
无
十八、中介服务
无
十九、服务范围
大厅办理
二十、通办范围
无
二十一、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支持物流快递
否
二十三、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十四、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无
样本:无
二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二十六、咨询电话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0971-827723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0971-8231182
(城乡居民特殊病慢性病)0971-8268084
二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71-8204881
二十八、预约办理
无
二十九、行政救济方式与途径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无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无
三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办理、现场查询
三十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省团校对面市民中心B馆一楼城中区政务服务大厅;
三十二、交通指引
乘坐32、108 路公交车在市民中心下车。
三十三、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青海省政务服务网及进驻部门门户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