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称:饮马街街道办事处
二、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办法
三、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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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乡镇级 |
行使层级 |
乡镇级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4910871 |
监督电话 |
0971-8294442 |
办理地点 |
东大街社区(小新街延伸段)0971-8244995文化街社区(法院街20号恒通家园内)0971-8230101上滨河路社区(七一路459号1号楼1至2楼)0971-8249359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认定标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基本要件。
一、明确基本要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 条件,共同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统一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 . 5倍(含)确定。家庭收入介于1 . 5倍(不含)至2倍(含)之间的人员,列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点监测对象。
二、明确家庭成员
( 一 )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的人员。
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
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
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应提交的相关材
料仅限于以下几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三)《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
(五)《青海省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六)确有需要但无法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
息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 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管理和监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 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存在主观恶意或严重过失未及时报告家庭情况变化的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青海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可经公示后,变更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