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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门街街道办事处印发《关于建立“公调对接”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7-14 16:19  点击:[] 来源:城中区仓门街办事处

各科室、各社区:

现将仓门街办事处《关于建立“公调对接”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仓门街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9日

关于建立“公调对接”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推进平安中区、法治中区建设,现就建立完善仓门街辖区接处警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公调对接”)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基层警务工作与人民调解优势互补,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聚力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中央活力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公调对接”联动机制,努力实现“三降一升”的工作目标,即: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访、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明显提高。

(三)工作原则。“公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公安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调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司法部相关规定,规范矛盾纠纷受理、流转、调处程序,确保调处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就地化解原则。重点在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建立完善“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做到方便群众,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及时高效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就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新的治安、刑事案件。对用足各种调解手段仍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应当及时引导入仲裁或诉讼等程序,杜绝久调不决。

——协作互动原则。有效整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资源,建立完善相互衔接、紧密协作、良性互动、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自愿调解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妨碍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调对接”联动机制高质高效运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强仓门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于志刚仓门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启辉 仓门街派出所所长

张卫红仓门街司法所所长

成员:贾树军 仓门街办事处副主任、人民调解员

张文珊 仓门街办事处人民调解员

冯 斌 仓门街办事处人民调解员

张若蕾前营街社区书记、人民调解员

张光辉石坡街社区书记、人民调解员

支敏捷 前营街社区副书记、人民调解员

孙宁宁 前营街社区副书记、管区民警

葛 彬前营街管区民警

顾江海 石坡街社区副书记、管区民警

杨辉石坡街社区副书记、人民调解员

马春艳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李秀红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梅永存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石 晶 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莫海莲 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范玉霞 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马晓庆 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晏 晶 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马香慧 石坡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赵 梅 前营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李积萍 前营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李 琳前营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朱 琦前营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刘 婷前营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高迎春前营街社区委员、人民调解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仓门街司法所,张卫红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调对接事宜的联络、沟通、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公调对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人员因人事变动发生变化时,新上任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自动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1.支持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协助其规范工作流程和台账资料;

2.接处警过程中,做好各类警情及非涉警矛盾纠纷的受理和登记,并依法开展先期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

3.对矛盾纠纷准确定性,对公安派出所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坚持调裁结合,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对接报的非派出所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能当场调解处理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自行调解,必要时邀请调解员现场调解,现场调解不成或者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按程序移交到辖区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

4.对属于公调对接工作范围的,由办案民警填写《移送调解函》,由处警民警签字和派出所领导审查批准后,提供调查取证等事实证据材料,引导相关当事人到辖区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移送调解须同时将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一并移交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需要查阅案件有关其他资料、信息的,派出所应予以配合。

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接到由派出所移送的纠纷后,对纠纷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公调对接工作范围内的纠纷,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组织调查研究,进行矛盾纠纷分析与总结工作,定期向司法所、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汇报公调对接工作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信息数据报送、案卷收集整理等工作;

3.调处结果应及时向派出所反馈,配合接警民警做好回访工作;

(二)公调对接受理范围派出所在接处警过程中,就各类警情及非涉警矛盾纠纷的受理和登记,开展先期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后,就受案纠纷进行分类、甄别、筛选,对不属于刑事案件或严重治安案件,且适合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填写《移送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向辖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辖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由调解员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对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双方当事人愿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对尚不具备治安裁决或刑事程序受阻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委托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三)公调对接工作程序

1.先期处警。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先期处警,可当场调解的纠纷,应及时当场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制作现场调解文书。注重第一时间化解,确保处警现场调解结案率,最大限度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和二次处警。

2.调查取证。对现场调解不成且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的治安案件,民警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主要事实、固定相关证据。

3.移送调解。对当场未能调解成功且可以委托调解委员会的治安纠纷以及其他非警务类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署《人民调解申请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派出所值班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

4.接受调解。对公安派出所移交的治安纠纷以及其他非警务类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对基本情况进行初审,符合“公调对接”受案范围的纠纷,应及时受理,并在《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中注明相应信息。同时,及时确定调解主持人员。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和移交民警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组织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移送的矛盾纠纷案件后,根据人民调解程序依法进行调处。需要公安机关与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调解的,按照联动调解机制开展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告知、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基层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以避免纠纷反复。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履行前反悔的,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6.反馈归档。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及时向案件主办民警反馈调解进展情况,治安案件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将相关调解材料经主办民警审核合格后交公安派出所归档,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存档。调解委员会要应用“青海智慧调解”平台,做好调解案件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举措

建立“公调对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实现公安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无缝对接。主要举措为“三个融合”:一是社区警务与社区治理融合。将公调对接延伸至社区警务室,将社区警务和社区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摸排的各类矛盾纠纷,报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实现社区警务与社区治理的“共建、共商、共治”。二是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融合。公安与司法主动对接,将辖区派出所民警、辅警聘为人民调解员,明确公安民警、辅警参与纠纷调解的合法性。设立北大街、南滩、南川、总寨片区调解工作联络站,根据需要直接调解或报相应辖区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实现警务运行机制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相融合。三是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融合。“公调对接”融合派出所治安调解、村(社区)人民调解,采用司法调解流程、模式进行调解,集合三类调解的优势,提高“公调对接”的公信力。

五、工作机制

(一)先期处警制公安110接警后应及时出警处置,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特点,当场先行调解,或先行搜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二)纠纷移送制对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一般纠纷或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办案民警须填写《移送调解函》,并经派出所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纠纷案由、事实等材料一并移交辖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对未能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可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联席会议制度。仓门街派出所和综治办、司法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特点,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协商解决办法和措施。

(四)工作例会制度。派出所、司法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公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等,研究相应的工作对策。

(五)跟踪回访制对调处结束的矛盾纠纷,由调解员或社区民警在15日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巩固调处结果。

六、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在“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立足实情,务求实效,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要求,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推进“公调对接”工作规范运行。要加强协作,定期会商,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公调对接”工作优势和作用,扩大“公调对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派出所、司法所、各科室社区要分工负责、履职尽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为各调解委员会配齐调解员,落实好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要维护纠纷调解过程中的治安秩序,做好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推进“公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实施,指导做好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落实调解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人民调解业务专项培训和治安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调解水平和效率。完善案卷台账管理制度。按照人民调解相关台账、案卷模板标准,建立完善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基础台账,做好登记管理,完善运行机制。

   (四)加强检查督导。将“公调对接”工作纳入年度专项督导内容,及时发现工作成效突出、有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先进经验做法和先进个人,并适时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不力,成效较差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对因重视不够、排查化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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