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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12-18 14:47  点击:[]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单位办公室牵头负责,定期调整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发挥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渠道、表格下载等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一)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保存或者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后重新提交。

(二)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需要补正的,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要件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内容、获取方式不明确,或者申请材料特征性描述有歧义,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启动补正程序,行政机关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 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或者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的。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有歧义,未提供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表述不清,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特征,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3. 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不能明确获取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

4. 委托申请的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不全,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准或者未予以提供的。

5.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二)行政机关启动补正程序后,应出具补正告知书或补正通知,一次性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的方式、合理的补正期限、拒绝补正的后果等。正式的补正程序,必须通过书面方式实施。补正告知一般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口头、当面或者电话沟通可以起到补正效果的,可以不启动补正程序,但不具有补正程序同等法律效力。

(三)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补正程序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放弃补正的,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自然终止。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和处理:

(一)予以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部分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无法提供。

1.经检索,行政机关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

4.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

5.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五)不予处理。

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内容相同或相近政府信息的。

3.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的申请。

(六)其他情形。

1.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信息加工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电子文档)是国家公文,行政机关应按以下情形送达:

(一)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告知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三)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要完整留存送达凭证、记录以及相关证据档案资料。

(四)申请人通过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行政机关不再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并根据《青海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终政务公开考核。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

上一条:西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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